房屋被征用時,市民最普遍關注的是可以得到多少補償,而房屋的價值應由評估機構根據《征用補償條例》的規定來決定。如果評估結果低于正常預期呢?河南的王先生遇到這樣的問題,他通過律師求助,經過一審、二審終于撤銷了不合理的征用補償決定。和寶山區律師一起走進這個案子。
河南位于某市王先生的父親有一套企業自建一個房屋,面積131平方米,父親已經過世后,王先生可以繼承了該套房屋。因再生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需要,征收方擬征收管理項目時間范圍內的房屋。2019年1月29日,受征收方通過委托,評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11月5日為評估研究價值不同時點,出具《房地產進行征收土地估價分戶報告》。
王先生認為估價過低,申請復核,但收款人答復說,如果收款人委托的第三方評估公司有異議,可以委托評估公司自行進行評估。2019年5月22日,征收方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王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因對征收進行補償安置工作不滿,王先生未簽訂土地征收環境補償安置協議。隨后,征收方做出《房屋征收企業補償決定書》并留置時間送達給王先生。王先生對該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服,委托中國律師向法院通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該征收補償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評估公司的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征收方也保障了王先生復核評估的權利。雖然評估時間是在宣布房屋征用決定之前近半年的時間,但在此期間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有可觀上漲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經審查,本案在征收補償決定中既不涉及“貨幣補償”,也不涉及“產權交換”,征收當事人根據對價格的評估,增加了政府補貼、搬遷補貼等項目作為補償,因此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能夠保護王先生的產權利益。因此,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申訴。
王先生不服,認為一審法院工作沒有得到認可律師提出的關于風險評估管理機構進行選定、評估時點、評估研究報告送達、復核評估、評估分析報告主要內容等事實認定錯誤,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征收方在征收管理決定企業作出自己之前我們選定評估研究機構,屬程序違法。征收方并未履行多數國家決定的選定程序,以補償協議約定形式主義代替此前應當先進行的選定程序,順序顛倒,有以結果分析代替發展過程、逃避法定程序的嫌疑,本院對此不予認可。征收方以征收方式決定作用下發之前半年左右的涉案房屋市場價作為一種評估方法根據,而實際上此段時間的房價客觀上有所浮動,涉案的評估財務報告具有明顯缺乏相關法律理論依據,本院對該報告不予認可。
總的來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撤銷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對于該案,寶山區律師表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中國房地產的市場經濟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自己相應資質的房地產產品價格風險評估研究機構需要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沒有辦法評估方法確定。因此,評估工作機構的選定、評估時點的確定等問題直接關系到拆遷戶能否獲得社會公平合理的補償。
“評估補償涉及很多法律點,拆遷戶一定不要坐以待斃,否則時間過得越久,自己越被動?!?strong>寶山區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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