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上午,柳州警方發布了一則通報,澄清了此前網傳的“柳州一女子喝醉在路邊被強暴后自殺”的不實信息。經警方排查監控視頻和走訪當事人,確認并無被性侵和自殺行為,排除了刑事案件的發生。這一事件不僅揭示了網絡謠言的危害性,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網絡信息真實性的廣泛關注。作為上海律師,我們需要從法律角度深入分析這一事件,探討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及社會責任。
一、事件背景與事實經過
2024年11月2日23時22分,曹某(男,32歲)和孔某某(女,36歲)在柳州市東環路西一巷某餐飲店與朋友就餐結束后,兩人在路邊等車返程。期間,孔某某因醉酒在路邊花圃處嘔吐及因站立不穩多次摔倒,曹某見狀上前攙扶。這一過程被路人拍攝并發至微信群,隨后被他人捏造不實信息發布上網,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恐慌。
隨著事件的發酵,柳州警方迅速介入調查,通過排查監控視頻和走訪當事人,確認網傳信息不屬實,無被性侵和自殺行為,排除了刑事案件的發生。警方隨后發布了通報,澄清了事實真相,并提醒廣大網民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秩序。
二、法律分析與定性
從法律角度來看,網絡謠言的傳播涉及多個法律領域,包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相關的互聯網法律法規。
(一)刑法方面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制造、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具體來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如果謠言的制造和傳播者明知信息不實,仍然故意在網絡上散布,且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方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制造、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具體來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本案中,如果謠言的制造和傳播者行為情節較輕,未構成犯罪,但擾亂了公共秩序,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三)互聯網法律法規方面
我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對網絡謠言的傳播進行了規制。《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在本案中,謠言的制造和傳播者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網絡謠言的危害與社會影響
網絡謠言不僅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干擾,還可能對個人和社會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以下是幾點主要的危害與社會影響:
(一)擾亂社會秩序
網絡謠言的傳播往往引發公眾的恐慌和不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特別是在涉及公共安全、健康等敏感領域,謠言的傳播可能導致大規模的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二)侵害個人權益
網絡謠言可能侵害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在本案中,孔某某因醉酒摔倒的視頻被捏造為被強暴后自殺,嚴重侵害了她的名譽權和隱私權。謠言的傳播不僅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還可能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甚至引發其他不良后果。
(三)破壞網絡環境
網絡謠言的傳播破壞了網絡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影響了網絡環境的健康發展。網絡謠言的存在使公眾對網絡信息的真實性產生懷疑,降低了網絡信息的可信度,進而影響了網絡平臺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
(四)影響社會信任
網絡謠言的傳播還可能導致社會信任的缺失。謠言的傳播往往伴隨著對事實真相的歪曲和夸大,使公眾對事件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進而影響對社會和他人的信任。長此以往,社會信任的基礎將被削弱,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也將受到影響。
四、應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與社會措施
面對網絡謠言的危害,我們需要采取有效的法律與社會措施加以應對。以下是幾點主要的建議:
(一)加強法律規制
政府應加強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網絡謠言的法律責任。同時,應加大對網絡謠言的打擊力度,依法追究謠言制造和傳播者的法律責任,維護網絡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提升公眾信息素養
政府和社會組織應加強公眾信息素養的教育,提高公眾對網絡信息的辨別能力和法律意識。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教育公眾不信謠、不傳謠,增強其信息識別能力和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