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律師解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確認合同無效后應該怎樣賠償的問題。上海建筑工程律師通過實際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進行分析解答:
【案情簡介】2004年8月10日,發包人某公司與承包人某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1承建某商廈的土建、水、電、暖及外墻裝修工程。工期為2004年9月1日—2005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40天(扣除冬歇期),合同價款暫約定6000萬元。
合同約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某1在施工過程存在勞力投入不足,窩工,有時因自身的原因出現返工、工程被整改,曾經因使用無合格證的鋼筋被暫停施工。2005年7月26日某1出具《承諾書》,承諾在某公司撥付80萬元后,保證如期完工。7月27日某公司給付某公司180萬元。
2006年5月30日,某1以某公司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由向某公司送達《終止合同通知書》。某商廈只完成主體框架。
某1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7萬元,并終止施工合同;承擔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60萬元;某公司辯稱已按施工進度足額支付工程款。
【律師分析】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分析,本案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對于建設工程本身主張工程款確立兩個原則:
一是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二是對于驗收不合格工程能否修復作為分界點作出不同規定。
該條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動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
上海律師提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筑材料,無法適用返還財產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對無效合同予以處理。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無效(根據當時相關司法解釋認定案涉合同無效,并無不妥,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頒布施行后,此類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似應認真考量——筆者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某1如依誠實信用原則施工,工程按期交付,某公司向實際購房戶支付的465萬元逾期交房違約金可以避免。
某1施工過程中存在現場作業面勞力投入不足,窩工,返工、工程被整改,曾經因使用無合格證的鋼筋被暫停施工等情況;出具承諾書后,未按承諾完成約定工程量,某1應承擔過錯責任。
對于因無效合同某公司實際賠償購房戶違約金465萬元應納入無效合同過錯賠償范圍。由于本案不易計算過錯與損失之間數額,綜合衡量,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酌情裁量某1賠償某公司實際損失465萬元的30%。
以上就是上海律師通過實際案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被認定合同無效及賠償這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應當及時找專業建筑工程律師咨詢,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