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律師對于專利民事案件審判的功能性特征的認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咨詢問題的解答。
1.功能性特征的認定
最高法知民終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專利權利要求的某個技術特征已經限定或者隱含了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等,即使該技術特征同時還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所稱的功能性特征。
2.主題名稱所記載效果、功能對權利要求的實質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權利要求主題名稱記載的效果、功能,不是該權利要求特征部分記載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能夠實現的效果、功能,卻是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的區別之所在,那么權利要求主題名稱所記載的效果、功能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3.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侵權賬簿資料時損害賠償的計算
在前述“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主張以侵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對侵權規模事實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等抗辯理由可不予考慮。
4.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的程序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一審程序中,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
但涉案專利權在其他原有權利要求或者經修改形成的新的權利要求基礎上維持有效的,應當允許權利人重新明確其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權利人選擇現屬有效的權利要求主張專利權的,一審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經釋明,權利人仍然堅持基于已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主張權利的,一審法院方可裁定駁回起訴。
5.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術方案被宣告無效后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侵權訴訟期間,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一個或者多個并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被宣告無效。
但其余并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仍維持有效,專利權人依據權利要求仍維持有效的部分繼續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無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駁回起訴,同時就維持有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6.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動放棄權利要求對于專利侵權訴訟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刪除權利要求的方式主動放棄民事侵權案件中據以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無論記載該放棄行為的行政決定的效力是否最終確定,被放棄的權利要求均無恢復之可能,不能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再將之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其據以主張侵權的權利基礎不復存在,有關訴訟請求可以判決方式駁回。
以上就是上海律師對于知識產權專利民事案件訴訟案例審判中,法院對于審判民事專利訴訟案件的審理指導意見,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進一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