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原告楊某曾向被告曾某借款50萬元,被告秦某作為曾某的擔保人,二人一同出具借條。因到期后未返還借款,楊某將曾某、秦某訴至法院。
判決公告后,曾某、秦某提起上訴。二審訴訟期間,秦某稱借條的簽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簽寫,并堅持要求就簽字和手印的真偽進行鑒定。另外,曾某主張該筆款項已由案外人清償,并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因借條上簽名和手印的真偽,以及訴爭款項是否已清償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案件被發回重審。
當 法院開庭重審本案時,秦某卻明確表示不做鑒定,借條確是其本人簽署。同時,經審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償款項并非本案借款。據此,該院作出與原一審判決內容相同的判決。
律師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被告秦某對案件的關鍵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嚴重妨害了案件審理與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構建誠信訴訟環境, 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秦某罰款5萬元。
處罰決定作出后,秦某申請復議。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審訴訟期間,秦某委托律師參加了庭審,其對于案件主要事實理應早已清楚。秦某律師詢問秦某涉案借條上的簽字和手印是否為本人簽名、按捺時,秦某明確回復并非本人簽名、按捺,并申請鑒定。因而其辯稱未參加庭審,第一時間無法判斷是否為本人簽字、按捺,缺乏證據支持,也明顯與常理不符。而秦某的上述陳述,正是案件發回重審的主要理由之一。發回重審后,秦某又明確表示認可借條的真實性,認可簽字系其本人所簽。秦某的上述行為,導致一審法院再次作出相同的判決內容,其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擾亂了司法秩序,一審法院的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駁回了秦某的復議申請,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處罰決定。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虛假陳述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典型現象之一。眾所周知,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和防御構成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從訴訟法理角度講,誠信原則并不是期望當事人必須將不利于己的事實主動向法院進行自認,而是要求當事人堅守底線,不為私利而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實施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等妨害訴訟的行為。
然而,有的當事人從訴訟之初便篤信“投機主義”“拖延主義”,破壞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及嚴肅性,出現了諸如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虛假否認、虛假自認、陳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此外還有一審故意不出庭應訴而又提出上訴,對明知真實的證據提起真偽鑒定、濫用回避申請及管轄權異議申請等失信行為,嚴重的甚至發生偽造證據、故意妨害取證等惡意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證據的規則,而需要有其他證據相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官會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明確舉證責任分配;通過“望聞問切”,尤其是在反復問、問細節等過程中,使虛假陳述者露出馬腳;在技術發達的今天,很多書證、物證亦可通過鑒定評估查明真偽。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惡意虛假陳述等違背誠信原則的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秦某從“消失”到上訴,從鑒定到反言,妨害了司法秩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官也提醒大家,不要在法庭上嘗試“假作真時真亦假”的套路,每一位訴訟參與人都請“按規則出牌”!
虛假陳述是一種妨害司法、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失信行為,其侵害的不僅是司法秩序,更挑戰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對失信的訴訟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促使當事人自覺敬畏司法權威,守住誠信訴訟的底線。
有效制止虛假陳述等失信訴訟行為,不能僅依賴于事后的嚴懲,也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加以預防。比如可以探索建立失信訴訟參與人名單制度,依托被執行人失信系統等信息平臺,對失信訴訟參與人進行留痕監督管理,對其之后的訴訟行為加強審查,并與其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平臺接軌等等,從而對潛在的失信訴訟參與人予以懲戒,樹立社會誠信風尚。【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