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院請愿書號。第1295號,重慶市富國國律師事務所申請破產清算案,已申請一審、二審和再審,三院均認為該律師事務所不具備《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主體資格,不能申請破產清算。上海企業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是參照公司形式進行內部管理、并不是公司;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不是合伙企業。律師事務所未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而由司法行政機關頒發執業許可證、不是企業。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屬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系非法人組織。
《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研究對象為企業公司法人;其他國家法律制度規定一個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律師法》等現行相關法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進行破產清算。
再審申請人重慶富國律師事務所(以下問題簡稱富國律所)因申請企業破產公司清算一案,不服重慶市高級服務人民對于法院(2020)渝破終1號民事法律裁定,向本院學生申請再審。本院依法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分析審查,現已審查工作終結。
富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再審,說明:
1、富國律師事務所是合作律師事務所,是營利性法人,對其所有資產負有債務責任,其申請破產清算符合《民法通則》第六十條、第七十六條(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關于合作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的通知》第一條的中華民國。
2、富國律師事務所嚴重破產,依法申請破產清算。
3、富國律師事務所于2010年10月進行解散清算,并依法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人民中華民國破產法》(《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4、二審法院駁回富國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申請缺乏法律依據。
5、富國律師事務所解散決議通過后,一直未能恢復經營或退出市場,不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富國律師事務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 撤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玉坡終審民事裁決第1號,并接受富國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可以通過根據該法規定清理債務問題或者重整的主體,主要內容包括中國企業具有法人或者沒有其他國家法律制度規定學生可以提供參照該法進行研究破產清算的組織。
富國律所作為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技術服務工作機構,不能產生直接經濟適用《企業破產法》進行分析破產清算。1988年6月3日頒布政策實施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發展試點建設方案》及1996年11月25日頒布實施的《合作學習律師事務所風險管理解決辦法》均已失效。
以上這些法規的相關部門規定時間不能自己作為一種認定富國律所享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可參照《企業破產法》進行處理破產清算的法律理論依據。修訂后的《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取消了合作律師事務所這一部分律師事務所審計組織結構形式,并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設立一些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能力承擔無限責任。
富國律所經重慶市司法局同意學校進行的公司制律師事務所試點,主要指該律所可以選擇參照上市公司不同形式方面進行系統內部控制管理,并不能夠代表富國律所系法律規范規定的營利法人,且根據富國律所的章程,其對內適用《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外適用《律師法》及《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目前亦并無影響其他有關法律體系明確方式規定律師事務所之間可以分為參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因此,富國律所不具有《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產清算申請,并不違反會計法律行為規定,富國律所申請再審提出的關于其是營利法人,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的理由,缺乏相應法律科學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企業法律顧問了解到,富國律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重慶富國律師事務所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