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請求時,只要證實債務人不克不及了債務到期債權即可。然后由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舉證證實其既不屬于資產不足以了債全數債務,也非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上海法律顧問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在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破產時證實債務人是不是存在破產緣故緣由的調配規則是,只要證實債務人不克不及了債務到期債權即可,然后由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舉證證實其既不屬于資產不足以了債全數債權,也非顯然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
債務人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也即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情形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既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也是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的認定依據。
宿世不忘,后事之師,為防止將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人民法院檢察債務人是不是存在破產緣故緣由,需求證實“債務人不克不及了債到期債權”+“資不抵債”或“有顯然不足了債才能”的情況。而證實前述兩種情況的舉證義務,因債權人和債務人申請的不同,舉證規則的分配不同。
債務人申請需要證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債權人申請只需證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若債務人有異議,則需證明不存在“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
依據前述舉證義務的調配劃定規矩,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破產清理,相對債務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破產清理,舉證義務更低,更容易被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債務人在具有破產原因,滿足破產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債權人”申請的途徑。
本院覺得: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是亞細亞公司是不是具有破產緣故緣由。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債務人不克不及了債到期債權,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舉行重整或許破產清理的請求”之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請求時,只要證實債務人不克不及了債務到期債權即可。
此時,依據該法第十條第一款以及《企業破產法說明(一)》第六條“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未在法定克日外向人民法院提出貳言,或許貳言不克不及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裁定受理破產請求”之規定,應由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舉證證實其既不屬于資產不足以了債全數債權,也非顯然不足了債才能的,債務人舉證不克不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也即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情形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既是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也是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的認定依據。就本案而言,劉木輝、龔秀英申請亞細亞公司破產時,應當舉證證明亞細亞公司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之后,舉證責任轉換至亞細亞公司,由亞細亞公司舉證證明其不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否則即應認定亞細亞公司具備破產原因,由一審法院依法受理劉木輝、龔秀英提出的破產申請。
本案中,劉木輝、龔秀英請求亞細亞公司破產時,應該舉證證實亞細亞公司存在不克不及了債到期債權的情況,以后,舉證義務轉換至亞細亞公司,由亞細亞公司舉證證實其不存在資產不足以了債全數債權或許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否則即應認定亞細亞公司具備破產原因,由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劉木輝、龔秀英提出的破產申請。具體分析如下:
起首,劉木輝、龔秀英對亞細亞公司的債權曾經見效訊斷所確認并已進入施行步伐,且經施行未獲任何了債,且此種未獲了債的狀況并非因臨時的資金周轉艱苦等問題暫時中止支付,而是在較長期間內持續不能清償,故劉木輝、龔秀英已證明亞細亞公司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其次,亞細亞公司并未舉證證實其不存在資產不足以了債全數債權或許顯然不足清償能力的情形,且其承認公司已經處于嚴重資不抵債狀態,同意破產申請。
綜上,上海法律顧問認為,亞細亞公司曾經具有破產緣故緣由,一、二審裁定以劉木輝、龔秀英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亞細亞公司不克不及了債到期債權而且資產不足以了債權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