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把分公司和子公司混為一談,實際上兩者的差距是非常大的,特別是在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問題上。《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構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上海公司法律顧問說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司設立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涉及訴訟,將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過有的情況下,一些人口中的子公司其實是一種分公司,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和子公司不同。
分公司是指公司內部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附屬機構,而設立這些機構的公司就是總公司或本公司。為了經營的需要,大多數公司會為分公司劃撥一定數額的資金、財產,不過這些資產或者財產都是屬于總公司的。在劃撥的財產范圍內,分公司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不過分公司畢竟是一個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為了保證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雖然實體法上不承認分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但是訴訟程序法上承認分公司的主體資格分公司可以被列為案件的被告。
對于存在分公司為合同主體的糾紛,可能會有三種類型的被告:
一、以總公司為被告;
二、以分公司為被告;
三是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均列為被告。
這三種被告都是可以的,如果從實際可行的角度考慮,如果分公司有獨立的資產的,且資產足夠承擔責任,可以將分公司作為被告,如果分公司沒有資產或者雖然有資產但是不足以清償債務,可以以總公司為被告,或者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均列為被告。
附: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立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只有合法成立并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才能成為被告。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聯系及帳多處理
一、聯系
總公司與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總公司與分公司都是彼此有業務聯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屬的關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負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只能由總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則分公司是相對獨立運作并自負盈虧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負責與總公司無涉。
二、財務處理
(1)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獨立核算,則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總公司統一核算(即報賬制)
(2)如果是上下屬的總分公司,但分公司獨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繳利潤(或管理費形式),盈虧由分公司承擔,則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單獨核算,但企業所得稅由分公司就地預繳,總公司統一匯算清繳。
(3)如果是總公司投資獨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總公司作為投資人,分公司兒為獨立法人單獨核算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