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磚瓦房面臨征收,村民與征收方只是口頭上初步達成一致意見,就將房屋交出,隨后房屋被拆除,但此后兩年多時間里村民仍與征收方無法達成協議,也未得到補償,村民遂提起訴訟。征收方表示,工作人員幾次通知村民,其都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絕簽訂協議。今天,奉賢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2016年8月24日,因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需要,吉林省某市牛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之內。關于搬遷、補償等事項,雙方協商后只是初步達成一致意見,但未正式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后,牛先生就將房屋交驗于征收方下屬部門。
2017年3月,在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也未實際補償牛先生的情況下,征收方將牛先生的房屋拆除。其后牛先生多次向征收方主張權利,要求盡快簽訂協議,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
因此牛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在未予補償情況下,要求其搬遷并將房屋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判令征收方在30日或60日內,作出書面補償決定或與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征收方稱,牛先生將被征收房屋交有關部門,獲得選購商品住房的資格,但是按規定其應在2016年10月24日進入選房大廳進行購置商品住房,而牛先生未按規定時間選房,之后征收工作人員多次通知,牛先生都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絕簽訂協議。
征收方還表示,牛先生訴稱的先搬遷后補償問題,是他理解上的錯誤,實際上按政策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資金,征收方在張貼房屋征收決定前就進行了專戶足額存儲,之后也是被征收人同意后才完成搬遷的,搬遷順序先后只作為進入選房大廳的選房秩序號,因此其并不是先搬遷后補償,也不存在非法拆除原告房屋和違背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規定的情形。
法院認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的規定,本案中征收方要求牛先生先搬遷,并在未予補償情況下,將案涉房屋進行拆除是違法的,其行為應予確認違法。協議應雙方自愿簽署,本案征收補償協議應由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后簽訂,法院無權判令征收方必須與牛先生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在未予補償情況下要求牛先生搬遷并將案涉房屋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征收方在三十日內對牛先生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奉賢律師表示,該案中,雖然雙方只是初步達成一致意見,但實際未能執行,征收方在未與牛先生正式簽訂補協議的情況下就將房屋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當屬違法。
奉賢律師建議,“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村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在口頭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就交房,否則房屋被強拆,可能失去了最佳的談判砝碼。征收拆遷涉及到很多問題,在拿不準的情況下,一定及時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