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生了我們一起進行農戶在其承包地上搭建一個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被鄉政府強拆的事件。雖然該農戶未辦理任何相關手續,但是由于現在已經不是自己不用經過系統建設項目審批了嗎?為什么會被強拆呢?究竟是哪一部分環節設計出了一些問題,大家都是同樣有疑惑。今天奉賢區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農用地上建養殖場到底用不用辦手續。
一、農用地上可不就是可以通過搭建養殖場
農場可以建在農田上。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占有、使用和受益權,有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和其他農業生產。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源條例[2019]4號)的有關規定,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養殖的設施用地。一般耕地可以用于設施農業用地,但永久性基本農田原則上不得使用。如果涉及少量的永久性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免。
例如,在浙江省,選址不能避免永久性基本農田。允許占用少數零星永久性基本農田,面積不得超過設施農田總面積的10% ,原則上不得超過20畝。
二、辦理基礎設施進行農用地手續的流程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源條例2019年第4號)第4條,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經鄉鎮政府定期收集信息后,移交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劃分永久性基本農田的,必須征得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的同意才能開工。
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農業和農村事務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資源條例》[2020]10號) ,設施農業用地的處理辦法如下:
1、簽訂土地使用協議
使用集體土地的,設施農業用地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土地使用意向,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土地使用協議; 使用國有農業用地的,設施農業用地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國有農業用地的使用人提出土地使用意向。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土地使用協議。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前,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農地使用者必須公開設施農業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情況等信息,征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2、實行企業備案信息管理
設施發展農業生產用地實行備案制度管理,在用地協議簽訂后15 個工作日內,設施農業產業用地市場主體或經營戶將用地協議和設施農業經濟建設中國方案等有關研究材料報鄉鎮人民對于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需要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備案后,將有關數據信息技術錄入浙江省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網絡監管控制系統,1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自然旅游資源和農業農村金融主管部門上報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
3、確定設施農業用地的期限
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協議中明確,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或土地經營權流轉剩余年限。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繼續使用的,要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最后:規模化養殖畜禽欄舍所在城市土地若要認定為合法的設施農用地,并非自始至終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只是因為如果能夠符合我國設施農用地的條件可以不用將農用地轉為建設項目用地,無需申請制度建設社會工程設計規劃許可證。為了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大家在建造養殖場之前,一定要向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相關部門信息咨詢,辦完手續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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