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后彩禮歸誰?
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2、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2021年彩禮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里規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是禁止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
彩禮是我國婚嫁延續下來的習俗。早在西周時期,周公就制訂了婚姻的“六禮”制度,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而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于現在所講的“彩禮”。
根據我國民法尊重意思自治,承認公序良俗的原則,民法典也絕不會一棒子打死彩禮這一習俗,而是承認基于雙方協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圍內,男方可自愿向女方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
【案件】 上海離婚財產律師
原告劉恒(化名)與被告程春(化名)經媒人介紹相識并于2008年農歷正月份訂立婚約,當時按照農村習俗原告給被告程春見面禮2000元,原告的父母給被告程春800元倒茶錢。2008年農歷2月初2過大禮,原告將8800元錢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條、糕點4件送到被告程春家,被告當日退給原告600元。
原告劉恒(化名)訴稱,原告劉恒與被告程春(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08年農歷正月26日見面時,原告的父親給被告程春見面禮800元,原告給其見面禮2000元。2008年農歷2月初2過大禮,原告給被告的父親彩禮8800元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條、糕點4件(禮品折款710元)。后原告與被告程春發生矛盾,無法和好。起訴要求二被告返還彩禮11710元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程春辯稱,原告訴狀所述不是事實。見面禮是1200元,倒茶禮800元,過大禮8800元,但又退給原告600元。因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約,被告不同意退彩禮。
被告程富(化名)辯稱,見面禮是1200元,倒茶禮800元,過大禮8800元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條、糕點4件,但又退給原告600元。因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約,被告不同意退彩禮。
【案件焦點】彩禮錢是否應當退還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告要求被告程春退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告程春返還原告彩禮10200元為宜,其他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程富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審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春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恒彩禮10200元;
二、駁回原告對被告程富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元減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負擔9元,被告程春負擔37.5元。
【總結】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若不再結婚,如果查明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然也要根據實際情況,本案中見面禮一般被視為是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