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那么死亡賠償金是什么呢?下面就由靜安律師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死亡賠償是對死亡賠償的補償,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的性質。只有當自然人的物質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包括傷殘賠償、死亡賠償和其他情形下的賠償)。自然人的精神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受到非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權利義務主體的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制度沒有一個明確相關規定,一般是應按照與受害人生前共同學習生活的近親屬可以作為信息權利人。按照中國山東省高級管理人民通過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國家賠償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工作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提高生活的近親屬為限。這就是說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權利義務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
二、分配比例的確定。
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我們要考慮到不同的情況,如工作能力、生活收入水平、婦女兒童權益的保障等,并作出不同的處理。
1、對于一個受害人生前共同學習生活的近親屬,如果沒有受害人死亡后,仍在發展一起工作生活,不需要分割;
2、對于受害人生前共同學習生活的近親屬(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一些地方經濟生活,權利人可以要求企業分割的,應根據權利人有無勞動管理能力、有無其他學生生活服務收入等情況,本著照顧老弱病殘的原則,同時需要考慮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問題已經能夠獲得撫養費,可按《繼承法》的規定時間進行市場分割;
3. 對于被害人的成年子女,在被害人死亡前已經建立家庭,獨居的,死亡賠償具有經濟賠償和心理救濟的性質,無論是對成年子女還是未成年子女,其親屬的猝死都必須是精神上非常痛苦的,應該是撫慰的,但總體分割比例不能超過《繼承法》的規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與受害人同居的一方沒有工作或收入,其子女可以減少或不分割。最高不得超過死亡賠償金的10%至15%;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固定的工作或收入,受害人的生活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按死亡賠償金的20%至30%分配。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靜安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