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過程中,由于企業存在一些行政強制性和期限性,使得被征收人往往都是處于社會弱勢、被動地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作為中國征收補償教育工作的核心,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是否需要能夠通過獲得科學合理的拆遷補償。下面,靜安律師講解關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幾個方面問題。
一、拆遷進行補償方式安置協議的內容要明確提出具體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要明確具體,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項目。
1.拆遷補償總額和補償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2.拆遷補償款的支付發展時間、支付管理方式進行或是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工作位置、土地性質要明確提出具體。
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3. 違約責任應明確具體。
實踐活動中經常有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以各種數據理由拒絕企業履行相關協議作為義務,遲遲不發放拆遷補償款,不交付安置房。因此,在拆遷協議里明確違約行為責任公司很有發展必要,如果我們拆遷補償協議中沒有一個明確違約責任,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二、簽訂拆遷補償方式安置工作協議的主體要通過合法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涉及被征用人的利益,協議涉及土地、住房、綠化苗木等附屬土地的財產處置。因此,協議必須根據被征用人的真實意愿簽署。在正常情況下,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對方應為被征收方。在實踐中,村民委員會作為一個自治組織,往往會協助征地當事人進行一些征地補償工作,如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那么村委會代表簽署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規定: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仍然執行,未經代理人批準的,不對代理人產生效力。”.可見,村民委員會代表簽署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關鍵是看行為是否得到了被征用者的同意或隨后的承認。需要討論一下情況。
1.事前已經取得被征收人同意。
一般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村委會與征收方簽訂拆遷補償標準協議設計之前,取得了被征收人同意,那么該補償方式安置協議能夠有效。
2.事前未取得被征收人同意,事后追認。
未經被征用人同意,村民委員會與被征用人簽訂補償和解協議的,構成未經征用人同意的代理行為。此時需要查看行為人是否已經被征用后的承認。征收后被征收人承認的,賠償協議有效,否則賠償協議無效。
因此,當村民委員會代表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未經被征用人同意或未經承認后,代表簽署的拆遷補償安置法無效。
三、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過簽訂后,應當可以允許變更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般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可以允許學生隨意變更或是撤銷協議。也就是說,協議雙方企業需要嚴格按照協議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因為如果能夠遇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法規,且顯失公平時,此時教師應當允許變更協議研究內容。
這一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協議的典型案例中得到了體現。浙江省杭州市被征地人王某在與征地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獲得補償后發現,征地方此時沒有將本應被安置的陳某納入安置人口,不僅違反了《杭州市征地集體土地住房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而且侵犯了被征地方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允許改變協議內容,顯然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決定修改協議的內容,將人員納入移民人口的范圍,并給予應有的補償。
征地拆遷法律糾紛不同于民事、刑事訴訟,因為它會涉及一家老小以后的生計問題,如果您正在被拆遷問題搞得焦躁不已或有拆遷問題要咨詢,歡迎您咨詢靜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