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苗新華的聲明,他的右手帶著受害人的脖子,將床頂放在墻上5-6分鐘,使其機械窒息死亡。然而,尸檢沒有發現任何阻力損傷,也沒有在受害者的指甲縫中發現任何材料,如苗新華的皮膚成分和組織碎片。靜安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事實上,繆新華在偵查工作階段的供述中,也供稱楊某某有反抗,“阿燕的雙手把我兩手的手腕可以抓住,想掙開”(見偵查卷二,第157頁),“兩個人進行扭打一起在一起”(見偵查卷二,第110頁)。
在中國尸體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及法醫學實踐檢驗技術鑒定研究報告中,卻出現了“頭皮表面無損傷痕跡”、“頭皮下組織未見嚴重出血”等明顯影響相反的描述,說明對于被害人楊某某公司并非被頂在墻壁上扼頸窒息導致死亡,繆新華所供其“掐死”被害人自己并不能夠真實。
扼頸窒息導致死亡,必然會不斷出現扼痕,通常我們亦會有舌骨、甲狀軟骨骨折,以及發展手足抵抗傷和指甲內有鑲嵌物(加害人的表皮細胞成分、組織一些碎屑)等機械性窒息甚至死亡文化特有的暴力運動損傷痕跡。
但在本案中,尸檢研究并未及時發現扼痕,且在具備重要解剖基礎條件的情形下,并未對被害人的尸體可以進行分析解剖,存在具有以下幾個重大問題疑點和疏漏:舌骨和甲狀軟骨之間是否影響骨折?是否能夠提取死者十指指甲(可能嵌有真兇的表皮成分、組織碎屑等物質)做DNA檢測?
是否已經發現繆新華老師身上有明顯的抓痕?更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在沒有被捂住口鼻的情形下,被害人楊某某學生完全支持有條件、且必然會大聲呼救,但蹊蹺的是,在繆新華隔壁的繆新容、吳某霞、吳某英,以及公司一樓的繆新光等,均未聽見中國任何其他聲響。
偵查機關在下水道提取的毛發,經鑒定,系被害人楊某某所留,不科學、不準確、不充分。送檢毛發以及來源情況不明。根據2003年5月7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當天的現場資源勘查,從浴室下水道“泥土毛發粘合物”,在浴室門口地板上提取其中兩根具有較長的毛發。但并未對毛發可以進行一個拍照或錄像,對提取到的毛發的長度、顏色等亦未做明確自己記錄。
《現場物證信息提取數據記錄》上的“見證人”簽名為“陳某濤”,系偵查國家機關的駕駛員,其見證人這一身份出現不合法。由于學生提取相關筆錄記載內容不明確,此處我們提取的毛發與后來送檢的毛發,是否存在同一,難以得到確定,導致產品送檢的毛發來源問題不明。
頭發的顏色和長度與楊的頭發不匹配。《關于楊某死亡的法醫檢驗報告》(見審前卷三,第517-519頁)記載: 被害人的頭發長26厘米,棕色頭發被染成紅色。2004年9月27日,遼寧省公安廳刑事局送檢兩根黑發和一根棕發,長度為4 ~ 5CM,結論為“兩根黑發是陽發99、999% 可能”,棕發無法識別(母親個體序列不同)。樣本中的“兩根黑頭發”與受害者頭發中發現的“染成紅棕色”的尸檢結果不符。
根據偵查機關2005年2月17日發布的《關于2003年4月19日柘榮縣楊謀殺案物證收集及送檢的通知》(見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二審程序,第61-63頁) ,2004年9月送遼寧省公安廳刑事部門檢查的疑似頭發為“2004年6月3日送遼寧省公安廳刑事部門檢查后余下的5根疑似黑發”,其中3根為人發。但在遼寧省公安廳刑偵科2004年10月8日頒發的《刑事技術補充證書(DNA)[2004]423-1號》中,記錄的檢測材料為“2根黑發1根棕發”,發色不匹配。
根據《關于柘榮縣4?9《楊殺人案物證檢驗說明》(見檢察卷宗第103頁)。案發后,公安機關提取了“污水雜物”,并送華西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科學研究所、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DNA鑒定,但因樣本污染嚴重,未得出結果。
然而,靜安律師注意到,奇怪的是,2004年6月和10月再次送檢時,遼寧省公安廳刑偵局鑒定出同樣的“從污水殘渣中提取毛發”,并作出了同樣的結論。由此可見,對于試驗材料的來源以及鑒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存在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