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修訂工作過程中,吸收單行刑法中的虛開企業增值稅電子發票罪,并將其規定在第二百零五條,并將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網絡發票信息騙取我們國家相關稅款的行為規定在該條第二款?!缎谭ㄐ拚福ò耍穭h除了第205條第二款。這將是我國確立“以詐騙罪為目的”的討論高峰。上海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但是,從該罪的立法過程可以看出,該罪起源于1994年《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確立該罪的主要目的是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扣除稅款的違法行為,危害稅收管理體制和國家稅收權利。當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扣除稅款,并沒有出現大量為了不扣除稅款而虛開發票的情況,因此,立法采取了簡單收費的模式,沒有寫入“為了騙取國家稅款”的法律,但不能否定“為了騙取國家稅款”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同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騙取國家稅款為前提?!皩ι鲜鰶Q定規定的理解不應脫離當時的具體背景,即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剛剛開始設立之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無疑是為了騙取我們國家相關稅款,除此之外別無他目的?!?
法律規范回應說,犯罪的目的應該是"騙取國家稅收收入。2015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開發辦公室的答復函(以下簡稱“答復函”)中就此問題作出了回應: “關于如何認定有關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性質?!?
它規定: “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他人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行為人與他人沒有關系,但行為人從事實際經營活動,主觀上無騙稅意圖,客觀上國家增值稅沒有損失,不得視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保障 "六穩 "和 "六保 "的意見》明確提出,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造成稅收損失的,不予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移送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現有生效裁判也遵循本罪的成立企業需要我們具備“騙取國家稅款”目的就是這一理論觀點。如泉州松耀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訴人陳某、石某、上訴人松耀公司向他人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是為了扣除稅款,而是為了增加所購買設備的價值,并表明公司有能力與他人談判。根據國家稅法規定,標注為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稅款,且陳某沒有抵扣稅款的復印件,因此不會因其行為而丟失國稅。松母公司、陳某、石某的行為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不構成犯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此案請示時還認為,本案被告單位并非以扣稅為目的,為在與外商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虛開增值稅發票, 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再比如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張某強冒用其他企業名義為本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不符合當時的稅收法律法規,但張某強不具有偷稅目的,其行為未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對社會危害性不大。
一審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其負刑事責任,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雖未對本案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謙抑性要求,認為本案不應定罪處罰,故不核準一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最終,本案一審法院宣告張某強無罪,有效保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上海法律咨詢網覺得,從上述分析案例我們可以明顯看出,關于中國成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否需要以騙取其他國家稅款為目的,最高發展人民對于法院的觀點是一以貫之的,即本罪的構成一個要件必然需要包含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