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2021年9月12日,王駕駛甘2360(臨時)二輪電動汽車,沿銀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37KM+900M,與道路東側掉落的通信電纜纏繞,造成電動汽車倒地,造成王嚴重受傷,車輛損壞。經現場調查,公安交警大隊發現掉落的通信電纜屬于中國電信有限公司架設的電纜。
掉落的原因是架設不符合安全標準,王在醫院搶救后死亡。王的親屬要求中國電信有限公司縣分公司賠償王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院搶救費、救護車費、護理費、食品補貼費、兩輪電動汽車維修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3.1.5萬元。雙方因賠償糾紛請求仲裁委員會調解。
爭議焦點: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寧縣分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的責任,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履行清理、保護、警告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嘉定區的律師所根據上述規定,仲裁庭認為通信電纜屬于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因此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事故因果關系、家庭經濟實際情況,經仲裁調解,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寧縣分公司賠償王死亡賠償、喪葬、醫院搶救、救護車、護理、食品補貼、兩輪電動汽車維修、交通費共3.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