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名公民的手段雖然不一定妥當,但他們的行為不僅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反而對社會有益,不能認定為犯罪。不同于那些故意碰瓷的事件,都屬于故意制造的事端敲詐錢財,是有危害的。歸納起來。嘉定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
我們認為,黃靜、周成宇作為消費者或者買賣合同一方,依據華碩公司的違約和侵權事實,向華碩公司索賠,目的合法,是法律予以保護的,其不接受索賠要求就向媒體曝光的“手段”并不屬于非法的行為,因此黃、周二人不應該認定為犯罪。
被敲詐勒索人有明顯過錯。權利人向其索要高額賠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案例二]2006年12月23日凌晨1時許,胡宏偉與宋廣新的妻子魏某發生男女不正當關系時被宋廣新發現,宋廣新就糾集李某、常某、宋某、宋某、黃某等人對胡宏偉進行毆打,并以將胡送往派出所相要挾。
胡宏偉承諾付給宋廣新現金3萬元。對于本案能否認定朱廣新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宋廣新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為:宋廣新等人使用威脅的方法,使胡宏偉產生恐懼心理,答應給付宋廣新等人現金3萬元,主觀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
客觀上實施了對胡宏偉進行威脅并索要財物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第二種意見認為,宋廣新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為:
第一,宋廣新主觀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宋廣新的感情,宋提出賠償系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不具有非法性。
第二,客觀上宋廣新等人索賠的手段不具有違法性,宋以將胡送往派出所相威脅,而將胡送往派出所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是實現自己權利的難當途徑。
第二,胡宏偉違法在先,其有一定的過錯,宋廣新向其索賠不違背民法的有關規定。宋廣新等人的行為不具有民事違法性,當然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第四,宋廣新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從社會效果來看,根據中國家丑不外揚的傳統,宋廣新除了讓胡宏偉給以經濟補償外,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來維護自己權利。如果對宋廣新等人的以敲詐勒索罪處罰,法律不能維護公平正義。
李某因涉嫌盜竊犯罪被某派出所刑事拘留,后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因偵查方面的原因此案被存疑不訴,李某出微后,在得到相關賠償的情況下,以派出所所長都某在辦案中有瑕疵為由,對郝某以上訪告狀相威脅先后兩次索要人民幣3萬元,郝某為了減少上訪對自己造成的負面影響先后兩次給付王某人民幣3萬元。李某向所有辦理此案的偵查員、檢察官進行敲詐。
對于本案能否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其一,此案中派出所所長不能成為被敲詐勒索的對象。派出所所長不同于普通公民,其負有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特殊職責,在受到威脅時,應履行其職責。明確告知李某不要再實施非法行為,否則可能構成犯罪,以預防這起犯罪的發生。
其二,上訪告狀不能成為實施敲詐勒索威脅的手段。上訪告狀是公民的正當權利,上訪告狀不能對被害人造成威脅;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內容指對隱私的揭露、對被害人自身或其家人實施傷害及以毀壞重大財產相威脅,上訪告狀這種合法手段不包括在內,不是敲詐勒索罪中威脅的內容。其三,被告人索要錢款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派出所郝某有過錯在前,其身心受到傷害,所以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嘉定律師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們認為本案可定性為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首先,判定主觀故意內容如何,應依據行為人客觀方面的表現。本案中,要正確判定李某的主觀故意內容,必須先明確兩個關鍵問題:一是上訪告狀能否成為威脅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