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歸屬問題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這就是說,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也可以約定歸出租人所有;歸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二)租賃期屆滿時,如果沒有關于承租人的選擇留購或續租租賃物的約定,或者雖有該約定但承租人不留購又不續租租賃物的,則承租人應按期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三)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