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即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可以共同提高財產劃分為企業各自的個人信息財產。那么對于離婚財產分割你了解多少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概念
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即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可以共同提高財產劃分為企業各自的個人信息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一個共同實現財產是在夫妻社會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我們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相關規定了夫妻共同影響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責任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方法兩種不同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家庭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對于所有。夫妻共有財產問題一般認為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需要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房屋分割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或婚前雙方共同購買或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夫妻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所有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處理如下: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競買的,應予允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管理機構按市場經濟價格對房屋建設作出分析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企業應當及時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當事人不主張該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分割。 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普通住宅可以物理分割使用,也可以分割使用。 如不能單獨使用,可按一定價格分配給一方,另一方可獲得補償。 在決定合租哪間房子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和撫養子女一方的照料。 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婦女。
結婚后,雙方修繕、裝修或者拆除一方婚前擁有的原房屋,離婚時財產權未變更的,房屋仍屬于一方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額屬于另一方,房屋所有人應當給予對方折扣補償; 擴建房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配偶在生活上有困難,例如離婚后沒有居住地,另一方配偶應利用其個人財產,例如住房給予適當的幫助。
夫妻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離婚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婚姻提供一份有效地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國家關于我國離婚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