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協(xié)議和訴訟離婚,由于夫妻之間因債權無法進行協(xié)商只能去法庭進行訴訟,那么在訴訟離婚證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如何處理呢?接下來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為您舉行解析關于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一種看法覺得,依據(jù)《婚姻法法律說明(二)》第二十四條的劃定,債權人就婚姻瓜葛存續(xù)時期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名義所負債權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的除外。
是以,消除這兩種除外情況,能夠依據(jù)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債務糾紛生效法律文書,直接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另一種看法覺得,簡略將婚姻瓜葛存續(xù)時期一方以小我私家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偽造債務。
故舉債一方應該證實該債權用于夫妻配合生存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否則只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法律說明(二)》第二十四條是針對債權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原告的債權訴訟,而在離婚訴訟中肯定債權性質(zhì)應從《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來分析,考慮兩個判斷標準:
一是夫妻有沒有配合舉債的滿意,假如夫妻舉債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該債權是不是用于夫妻配合生存。《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兩邊滿意或用于夫妻配合生存的舉債應由夫妻配合歸還,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與離婚訴訟的特點一脈相承,即解決婚姻內(nèi)部權利義務的分擔問題。
從舉證才能方面來看,離婚訴訟當事工資夫妻兩邊,對婚姻瓜葛存續(xù)時期家庭支出情況一般應當是知悉的,對是否存在舉債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舉證能力上是同等的。
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意其以小我私家名義所負債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即使一方持已見效的債權糾紛法令文書作為證據(jù),也不克不及機械地推定為夫妻配合債務,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便是對于訴訟離婚夫妻債權判別規(guī)范的相關法律知識,生活中如果您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聯(lián)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為您進行處理相關的法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