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事項。
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舉證與其他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一樣,在舉證責任上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困難和復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一、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
《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一方有過錯從而導致我國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婚姻法司法人員解釋三》第17條規定,夫妻關系雙方企業均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之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一個家庭網絡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社會成員的”人民通過法院不予提供支持。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見,離婚損害公司賠償主要是因為配偶一方在婚內實施具有法定程序違法犯罪行為而導致他們離婚,過錯配偶因此發展造成無過錯配偶的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作用只能是婚姻當事人。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要證據類型如下:
1、顯示一方有過錯的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2、承認錯誤的書面或口頭記錄
3、有過錯的一方所在的家庭(村)委員會或者單位出具的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同居證明
4、由婚姻進行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出具的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5、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6、人民法院判定犯有虐待、遺棄或者其他家庭暴力罪的
7、左鄰右舍的證詞;
8、司法、行政、執法管理機關的相關信息記錄等。
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舉證困難
如果企業要在離婚訴訟中獲得國家賠償,就必須進行證明離婚是因為對方過錯引起的,且必須需要進一步研究證明對方有婚姻法規定第46條規定之情形。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制度規定無過錯方負有管理提供一個足夠的證據指控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舉證責任。
事實和理由:陳述自己結婚、子女家庭出生的具體工作時間,寫明訴訟服務請求的依據,包括我國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應該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行為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安全情況、分割沒有理由及依據。
四、離婚法定原因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離婚的法律依據,這一規定已經說過多次,不再重復。一方或雙方有離婚法律原因的證據至關重要,而且往往難以收集。更容易證明一方犯罪,更難證明家庭暴力和賭博等惡習。證明重婚更容易,但證明分居或同居更難。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過錯造成損害國家賠償的證據進行類似于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工作效力上往往具有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不能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作為根本問題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可以記錄等。
社會實踐中,往往受害方均處于發展弱勢地位,且多數為婦女。由于傳統婚姻家庭關系網絡本身的私密性特點,很少有受害方在婚姻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學生可以選擇保存證據,特別是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更多的時候是采用秘密手段,無過錯方既不知曉又很難及時發現,即使有知情人,也幾乎所有都是為了朋友,親戚、鄰居,與婚姻當事人都有交往,一般來說不會出庭作證。因此受害方要舉出確鑿的證據能力都有具有一定經濟困難。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雖然現在我們教師通過分析影視、電視常常看到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有一種通過不斷跟蹤、拍照等方法已經掌握使用一些重要證據和線索,但往往因其證據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難以被法庭認定和采納。在此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不僅容易受到嚴重侵害,而且也不能同時得到合理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