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糾紛律師 1.解除婚姻請求權的基礎。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九條(三)...夫妻之間關于是否要孩子的爭論導致了感情的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3)《關于婚姻關系破裂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關系已經破裂。一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關系,同居困難。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治療后未能痊愈,或婚前因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對方結婚,或夫妻生活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未能痊愈。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騙取《結婚證》的。
5.結婚登記后,雙方沒有同居,沒有和解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未確立夫妻關系。
7.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沒有和解的可能,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如果一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但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罪一方起訴離婚,或錯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罰,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錯一方再次起訴離婚,且無和解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離婚。
10.一方有好逸惡勞、賭博等不良嗜好。,未履行家庭義務,堅持教書,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公告后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或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對方不理解的。
14.夫妻關系確實因為其他原因已經破裂。
(4)《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條件的,不應當判決因當事人過錯不準離婚。
綜上,《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見》規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種情形,相應的法律規定是解除婚姻請求權的基礎。
有法律規定的案件,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當然,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原告也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除非對方同意離婚,一般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被告的辯護權。
(1)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可以以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不存在應準予離婚的情形為由提出抗辯。
(二)被告是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提出抗辯。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可以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和現役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進行判斷]
三、子女撫養請求權的基礎。
子女撫養關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釋: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
子女撫養關系的基本規定:
⑴《婚姻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
②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由另一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⑤《關于兒童保健的意見》第七條中的兒童保健費金額可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a)兒童監護權。
(1)母親在哺乳期對其子女主張監護權的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撫養子女的原則是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二)母親和父親對哺乳期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的撫養權的請求權基礎。
第一條兩歲以下的兒童一般隨母親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與父母同住:
(一)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未治愈的嚴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養條件,扶養義務未履行的,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與母親生活在一起。
(3)父母和父親對兩歲以上兒童的監護權主張的依據。
《關于子女撫養的意見》第三條對于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都要求與他們共同生活。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給予優先權:
(一)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他們生活在一起,改變他們的生活環境明顯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與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長,而對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未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其子女同住的。
(4)父母和父親對十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主張的依據。
第五條《關于撫養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其父母發生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⑤父母撫養條件基本相同的父母撫養請求權的基礎。
根據《關于撫養子女的意見》第四條,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但如果子女與爺爺奶奶單獨生活多年,且爺爺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則可視為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優先條件。
⑥父母有權輪流撫養子女的依據。
《關于撫養子女的意見》第六條,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
⑦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繼子女主張撫養權的依據。
《關于子女撫養的意見》第十三條:生父、繼母或生母、繼父離婚時,已接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如果繼父、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仍由生父、繼母撫養。
⑧變更扶養關系請求權基礎。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支持《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六條。
(一)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給予許可。
(二)子女撫養費。
(1)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兒童的請求權基礎。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