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糾紛律師 實踐中,由于一方或雙方希望盡快離婚或友好分手,往往以離婚協議為條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后離婚協議無效,如何確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本期干貨哥整理了關于有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相關判決規則和司法意見,如雙方離婚未完成時的效力認定等。
本文共29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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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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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以登記離婚或者與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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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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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以雙方同意離婚為前提。雙方在婚姻登記處未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協議不生效,對夫妻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法律文書和裁判規則。
1.附離婚協議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滿足條件不發生法律效力——莫俊飛訴李考星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雙方就離婚達成的協議是本質協議,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在離婚協議生效前簽署協議。雙方在達成離婚的前提下處理財產。雖然他們已經履行了產權變更手續,但變更后的權利人的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仍屬于共同財產。
審判庭: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人民法院。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2期(共182期)
2.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完成離婚,則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劉平訴孔曉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以協議離婚為目的,簽訂彩禮償還協議。協議簽訂后,如雙方未能按協議到相關部門辦理離婚,則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分割財產。
審判庭: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49件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32件。
3.所涉及的協議目的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而不應生效——凌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法律事實的出現為條件,因缺乏離婚協議的前提和基礎,財產分割協議不應生效。鑒于雙方未能達成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不生效。
案件號。:(2015)胡藝鐘敏一(民)在中字第9號
審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資料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42號參考案例。
詳見。
4.當事人以協議離婚為條件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協議無效,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趙訴劉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以登記離婚或者人民法院離婚為條件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可以理解為附條件合同,登記離婚或者人民法院離婚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因為離婚問題很重要,應該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和協商。只有雙方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或法院自愿辦理離婚手續,附條件才能視為成立。雙方離婚協議不成的,一方有權反悔,事先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對夫妻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審判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2012年7月25日。
法律信仰與司法觀點。
1.有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有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通常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它以解除婚姻為前提,不能完全由當事人協議完成,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帶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雙方簽字時并不生效,而是以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即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證或取得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即可視為附加條件已經達到,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相應生效。
具備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以雙方同意離婚為前提。《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附條件時生效。”(這一規定經《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八條修正。)雙方在婚姻登記處或法院未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協議不生效,對夫妻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在審判實踐中,當遇到經過公證的具有約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我們認為經過公證的具有約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具有生效條件性質的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成立,在約定離婚完成后生效。公證的效力是確認協議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不能改變協議的生效條件。
當事人在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的,雙方向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未能與法院達成協議的,也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我們認為,雙方在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的離婚按照原協議執行。訴訟離婚時,法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體處理按照約定的內容進行。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頁。)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拒絕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會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讓步。此時當事人之間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約定成為具有生效條件的合同,其生效條件為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同意離婚。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雙方都沒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辦理離婚時,一方反悔,拒絕按原協議履行,而是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此時,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爭議的焦點。離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涉及到當事人的終身幸福和社會穩定。應該允許各方反復考慮和談判。只有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并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到法院自愿辦理離婚手續時,附條件才視為成立。“登記離婚”可以理解為雙方以平和的態度和態度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如何理解「人民法院離婚」?僅僅是指去法院調解離婚,還是包括去法院判決離婚?根據文本解釋,協議是雙方約定的結果,“人民法院協議離婚”只能是指經人民法院調解后,夫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離婚。判決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未經當事人協商,也未經當事人同意。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 因此,“協議離婚到達人民法院”不應包括經人民法院審理后的離婚判決,而不應擴大到包括“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因此,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如果雙方約定的離婚無效,一方有權反悔,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不生效,從一開始對夫妻雙方都沒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本協議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節選自:江必新、何東寧、肖芳《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判決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