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學生認為,歐瑞公司與凱基公司通過簽訂的物業進行管理工作合同關系極其重要補充保險合同,意思可以表示自己真實,內容也不違法,應認定一個有效,受法律環境保護,雙方均應嚴格責任履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凱基公司履行了中國物業信息管理的義務,理應收取物業管理費。《蘇州市物業提供服務機構收費系統管理制度實施沒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業主需要辦理業務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向物業安全管理技術企業采用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規定國家標準的70%繳納,物業行業服務貿易合同中約定時間超過70%的,從其約定。
本案中,雙方經濟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為每平方米5元,不論空置與否,雙方的補充完善合同就業主入住驗收費和保安費兩項予以免除作出了明確約定,原審法院應當根據教學雙方共同約定以平方米計算以及物業管理費的同時又存在免除單項服務費的事實,在確認商場經管會未成立而不能為了實現凱基公司與商場經管會協商解決物業管理費價格的前提下,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并征詢相關政府行政資源管理會計部門后,確定金興大廈的業主歐瑞公司按每平方米3.5元標準計付物業管理費,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公平理論原則,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歐瑞公司價值主張的金興大廈公寓共用部分地區水電工程費用和商場部分物業用水電費用,因無法分清其中包括應由凱基公司財務負擔的數額,應以凱基公司自認所欠的水電建設費用為準。關于歐瑞公司質量要求返還公寓業主生活資料的請求,凱基公司不可否認掌握該資料,歐瑞公司也無證據能夠證明該資料在凱基公司,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歐瑞公司主要要求凱基公司返還停車費的請求,證據能力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原審認定犯罪事實已經基本了解清楚,適用不同法律更加準確,實體模型處理方法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上訴人歐瑞公司的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缺乏科學事實和法律法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名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197元,由 Euri 公司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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