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情況下,協議規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由借款人償還,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應屬于另一方,如果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大量的資本交換和獲得大量的資產,債務應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帶您了解相關問題。
案例進行索引:李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浙民終1106號法院可以認為:關于本案所涉債務企業是否具有屬于我國夫妻共同發展債務,其一,雙方信息之間的借款法律社會關系研究事實清楚。
二是宗和李于2010年2月10日結婚,2018年6月5日,雙方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前、婚后財產歸李某所有,婚姻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由宗某享有和清償。宗某與李木結婚期間發生的涉案債務及相應的支付。
第三,宗后與李之間存在大量資金往來。在婚姻關系中,也有大量的財產購買行為,如房地產行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所涉貸款是宗后和李的共同債務,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如果借款后不久,夫妻一方同意離婚,且債權人在放款時知情,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是違背常理的,該債務不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案例索引:肖某與薛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浙民中660號。
法院可以認為:經查,案涉借款企業發生的時間確實是在李某與薛某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但是李某與薛某于2014年3月14日即協議進行離婚,距離案涉借款情況發生一定時間僅三天,案涉借款主要用于處理夫妻雙方共同學習生活或經營行為有違常理。且李某在借款時不僅沒有告知肖某其即將與薛某離婚的事實,而且學生明確方式告知肖某系為了李某自己家里人的生活環境需要而向肖某借款50萬美元。
因此,肖某在出借時要知道涉案的錢是李某人,不是根據夫妻生活或生產經營的需要。
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律師費是貸款人為實現其債權而實際支出的費用,與貸款資金的費用無關,不適用總額不得超過法定比例以及逾期利息、違約罰款或其他費用的規定。案件索引: 北京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年)之民完969。
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原審是否判令房地產公司承擔17萬元律師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應當與民間借貸中借入資金的成本有關。只有與資金成本密切相關的費用才屬于上述規定的范圍,并非借款合同中出現的所有費用都屬于上述范圍。
本案中,當事人在《最高額借款企業合同》中約定的律師費系出借方為實現其債權而實際生活支出的成本,當事人進行明確自己約定由借款方承擔,不屬于借款提供資金使用費用。以部分對于債權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起訴,訴訟經濟利益問題難以發展直接影響及于全體學生實際出資人,視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法院可以認為:案涉借條雖顯示案涉款項的債權人系王某、林某等,但初步研究證據進行顯示案涉款項主要來源于企業眾多學生實際出資人。全體中國實際出資人并非案涉《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補充協議書》的締約方,如胡某、杜某、董某以債權受讓人身份信息作為一個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訴訟經濟利益問題難以發展直接影響及于全體員工實際出資人,且債權轉讓定金的流轉工作情況分析顯示該款項亦未及于全體人民實際出資人。
借款人是否為貸款的實際使用者并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有效性。案件索引: 李某、夏某民事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2019年)志敏完1332。
法院認為,李訴稱涉及借款合同和股票質押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對此,夏某與李某于當日簽訂《借款合同》和《股票質押合同》后,夏某已按借款合同約定將6000萬元借款匯入李某指定賬戶,李某、白某也已按《股票質押合同》約定將其持有的金洲有限公司股份無限售條件。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可以認為,現李某主張《借款企業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實際系夏某為案外人提供配資金額,但未能發展提供一個充分利用有效提高證據予以研究證明,且夏某已經依約履行交付款項的義務,李某是否具有實際需要使用該筆款項并不重要影響《借款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