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上級發生肢體沖突并發生打架事件,雙方和解了公司是否還能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與上司發生打架事件后,雙方達成和解,簽字確認的《現場調解書》中明確載明“雙方因工作原因發生爭執,引起打架”“雙方經過檢查,均無明確傷情”“雙方自愿申請放棄進行法醫鑒定,并就此事放棄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在根據現有證據既無法認定員工系上述打架事件的主要責任方,又無法認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公司主張員工的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并達到了足以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度,缺乏證據支持,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應當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4866號】
員工因履行職務產生的報銷款請求,勞動爭議案件是否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職務產生的報銷款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且員工已就該項請求另行提起了訴訟,故對員工要求報銷款的請求,本案不予處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8085號】
員工委托代理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訴求均圍繞勞動報酬支付展開,律師事務所能否風險代理?
《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事務所受員工委托代理的案件屬于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漕寶路勞動律師該案中員工的訴求均系圍繞勞動報酬的支付展開,屬于《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不予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情形,故涉案委托合同設定的風險代理收費條款違反《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1673號】
員工收到崗位調動通知書后拒絕到新崗位超過三天,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公司向員工送達了《崗位變動通知書》。該通知上明確寫明了工作崗位及直接上級,并附上了直接上級的聯系方式,并不存在員工主張的崗位不明確的情形。公司在調崗前也已經與員工進行過溝通,所調崗位已明確薪資待遇不變,不存在侮辱性、歧視性等情形,該調崗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員工應當服從公司安排,到新崗位上班。
即使對新崗位的安排有異議,也應當在不影響工作安排的前提下,與公司進行溝通,其直接拒絕到新崗位工作超過三天,應當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5150號】
民辦幼兒園轉公辦幼兒園,是否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幼兒園根據寶安區教育局下發的《寶安區民辦幼兒園轉型工作指引》轉型為公辦幼兒園,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在幼兒園“清理勞動關系”過程中,幼兒園多次明確通知員工簽訂轉型后的勞動合同,在員工未予表示同意的情況下,足以視為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漕寶路勞動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幼兒園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12366號】
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優化撤銷員工崗位,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漕寶路勞動律師結合公司的公司架構及員工的崗位性質,其崗位職責仍有保留的可能性,存在保留或裁撤兩種選擇性,員工的崗位被裁撤僅是公司進行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優化的主觀決策結果,并非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故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11256號】
“新冠疫情”影響是否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公司主張與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因公司受“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不屬于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雖然疫情的發生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一定影響,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存在因疫情導致涉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公司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支付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9919號】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