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公司拖欠工資,員工辭職有補償嗎?”的故事。故事的主角是劉先生和A公司,劉先生在A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資,于是劉先生決定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上海市勞動律師分析后認為,A公司的違法事實證據充分,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較長,特別是在收到劉先生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仍未及時支付2019年1月的勞動報酬。
律師還提醒我們,在這種情況下,工人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可以直接向公司發出被迫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最好使用中國郵政的EMS信寄出。同時,在《被迫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中,不得因個人原因寫類似內容,雖然有些省市仲裁機構允許這些原因,但訴訟風險較大,不建議工人因此匆忙終止合同。
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律師解釋說,仲裁實踐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形式多樣,比較典型的情況包括:無工資或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按約定支付工資、遲到罰款、曠工超額罰款、未按約定發放績效獎金和加班工資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最后,律師強調,由于公司違反勞動法的案件逐年上升,這種社會發展現象需要引起重視。新時代的工人正在完善法律,鼓勵企業進步,不合理勞動要敢于說不。我們希望看到國內企業就業的合理規范,遵守法律,讓工人的辛勤工作成果更受尊重,自我完善的工作在創新生產中發揮作用,而不是僅僅為了勞動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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