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配套設施費的具體金額,因五礦公司與金峰公司于1995年12月20日又就配套設施費等事宜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書》中對電、煤的配套費用分別明確了各自承擔比例和范圍,應視為是對雙方1992年5月9日所訂《協議書》第四條第4款相關內容的變更補充。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公司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上海市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五礦綜合樓供配電貼費、設備材料費及工程費合計2,040,081.54元,按照雙方約定電的配套費用承擔的比例,金峰公司應承擔1,083,793.32元。根據上海市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五礦綜合樓煤氣增容費、技術服務費、管網改造費和審圖費合計61,700元,按照雙方約定煤的配套費用承擔的范圍,金峰公司應承擔43,850元。而雙方1995年12月20日簽訂的《協議書》中對水的配套設施工程僅約定由金峰公司負責實施,五礦公司配合,具體問題待征詢市自來水公司后雙方另行協商。
鑒于此后雙方并未為此做過協商,故對水的配套費用的承擔仍應按雙方1992年5月9日簽訂《協議書》第四條第4款的相關內容履行,由金峰公司承擔。至于金峰公司提出的集資費問題,因該事宜涉及的是政府部門與建設單位之間的關系,并不因此構成建設單位之間對內部約定的改變。故對金峰公司要求以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作為五礦公司、金峰公司雙方承擔集資費依據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此上海市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確定的其余的配套費合計1,998,200元也應由金峰公司承擔。鑒于五礦公司已向有關單位支付了相應費用,金峰公司應將共計3,125,843.32元的錢款支付五礦公司,并支付相應的利息,但利息應自五礦公司起訴之日(2003年11月6日)起算。
關于五礦要求金豐公司按合同登記五礦建筑群產權并承擔因延誤而產生的額外登記費一節,雖然該項目的施工程序以金豐公司的名義列出,但該項目是由五礦和金豐公司共同開發和完工的,所以五礦和金豐公司作為項目施工單位。合建房分割后,雙方實際上獲得了自己的房屋,并分別處置和使用。根據協議,住房建成后雙方按住房比例及相關政策辦理各自的住房手續。
現在金豐公司已經完成了所屬商住樓的房產權證書,作為權利人的五礦公司也有權通過房地產合作開發,辦理所屬五礦綜合大樓(連同附屬建筑)的房產權證書。鑒于相關施工程序是以金豐公司的名義上市的,金豐公司已經確認了五礦公司的認證,并明確表示愿意協助,五礦公司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相應的房地產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這句話如下:
1.被告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五金礦產進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3125843.32元;
2.被告上海金豐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2003年11月6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 ,向原告上海金屬礦產進出口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
3.原告上海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所有的總建筑面積為16013.35平方米的五礦綜合樓(連同附屬用房)的房地產權證由原告上海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辦理,被告豐房地產開發公司予以協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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