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難點
(一)
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界定難
家庭日常生活水準界定難表現在: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異、家庭成員財產狀況和消費模式不同,導致難以確定統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體標準。夫妻共同生活范疇界定難表現在:家庭消費模式和生活結構的升級變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消費開支。共同生產經營標準界定難表現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經營”含義不盡相同。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統一。
(二)
證據獲取審查難
第一,從《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來看,確定債務的用途是判斷和認定債務性質的關鍵。該類案件所涉標的通常為貨幣,債權人、債務人對借貸發生后貨幣在家庭內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軌跡均很難舉證證明。
第二,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處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機狀態)對于甄別夫妻間是否存在規避債務、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證明夫妻感情優劣對于夫妻一方或債權人均非易事。
第三,司法實踐中存在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但未共同簽名確認的情形。一旦未簽名舉債配偶否認,法院往往很難認定夫妻雙方存在舉債合意。
(三)
父母家庭對核心家庭出資性質認定難
實踐中,在核心家庭遭遇婚姻危機時,對核心家庭有過出資貢獻的父母或其子女往往憑借據等(或為補簽)要求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成立,進而主張夫妻共同債務。各地法院對此種情形的判決結果并不統一:某些法院認為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父母在其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認為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另有法院認為父母于子女婚后為核心家庭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審理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要防范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要通過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2、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結合原則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家庭成員構成也存在較大差異。法院要根據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和夫妻共同生活狀態(如借款名義、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等)作出正確認定和恰當裁判。
3、配套適用原則《民法典》并未就夫妻共同債務做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審理中應當將《民法典》相關規定與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配套適用。
(一)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前置審查步驟法院應首先審查債務關系是否成立,再對債務人及其配偶是否應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進行審查。債務關系不能狹義理解為借貸關系,還應包括其他合同之債、擔保之債、侵權之債等。
第一,就民間借貸關系引發的此類糾紛,法院應著重審查是否有借貸意思、資金往來、借條等確定債務的真實性和款項用途,親屬間借款應尤其注意。如案例一中,如無確實證據證明借款的事實或子女家庭存在共同舉債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為核心家庭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第二,由于侵權行為有其特定的人身屬性,侵權行為之債一般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但在從事家庭經營等活動時侵權、夫妻雙方共同侵權或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三,擔保之債作為債務的一種,同樣適用于法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認定標準。當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生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及審查要點
1、夫妻就債務達成合意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負債務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雙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雙方共簽借據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舉債配偶以其名下財產為借款設立抵押,借款后曾歸還借款等追認行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斷出共同負債的行為,如借款匯入配偶名下實際控制賬戶等。非舉債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認的不能認為就債務達成夫妻共負債務的合意。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時均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夫妻一方負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以及正當的娛樂、文化消費等,其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存在較大差異,在認定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法院要根據負債金額大小,當地經濟水平,借款名義,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等因素,綜合認定債務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并在判決書中載明判斷、推理的過程;二是大額債務雖于婚后長時間內形成,但每次金額較小且債務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債權人能夠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疇時,債權人需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1)“夫妻共同生活”的審查要點“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是購買住房和車輛、裝修、休閑旅行、投資等金額較大的支出;二是夫妻一方因參加教育培訓、接受重大醫療服務所支付的費用;三是夫妻一方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國、私立教育、醫療、資助子女結婚等,以及為履行贍養義務所支付的費用。非舉債配偶可以說明以上大宗支出資金來源的除外。審理案件時,法院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婚前舉債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依其用途屬性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對于大額借貸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個人消費的情形,法院應在查明事實后按照實際用途分別作出處理,未有證據證明用途部分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2)“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審查要點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審查包括三個要素:債務款項專用性(債務專用于生產經營)、夫妻經營共同性、經營利潤共享性。其中,夫妻經營共同性是指生產經營活動系夫妻雙方基于共同意志協力經營,實踐中表現為夫妻共同決策、共同投資、分工合作、共同經營管理。夫妻經營共同性以合意參與為核心要素,在共同經營要素的認定上應適當放寬標準。經營利潤共享性是指無論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產生盈利結果,經營收益一貫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確證據可以確定債務款項專用性和夫妻經營共同性時,則對經營利潤共享性可無需再作審查;當夫妻經營共同性難以認定時,可以依據債務款項專用性、經營利潤共享性判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案例二中,財務、人事、后勤等屬于公司治理的重要職能部門。周某在A公司擔任會計及財務負責人,足以證明周某在A公司參與共同經營,所涉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及審查要點
1、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與夫妻共同生活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債務系用于夫妻一方且與夫妻共同生活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屬性,應界定為個人債務。例如無償擔保,夫妻一方為前婚所生子女購買房產、車輛,揮霍消費(如購買與自身消費能力極不匹配的奢侈品、負債打賞網絡主播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如包養情人、撫養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虛假債務及非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為在離婚時侵吞共同財產而虛構的共同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因盜竊、搶劫、賭博、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所生債務,即使為家庭利益也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如有虛構債務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4、另有約定的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之間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情的,也應當直接認定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