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接連遭遇協會起訴商家商標侵權事件。11月25日晚,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逍遙鎮”“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答記者問。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出,從法律上,“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的是知識結晶,如若允許權利人躺在“功勞簿”上“混吃等死”一輩子,甚至到處碰瓷,以鉆法律的空子的形式,希冀通過法律判決達到謀取經濟利益的目的,那么不僅不利于社會創新,反而會阻礙社會進步。
2001年7月21日,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核準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第1607996號五常組合商標,該商標為證明商標,由“五常”漢字及其拼音“WUCHANG"和圖形組合而成,核定使用商品為大米、大米制品。該商標注冊有效期現已續展至2021年7月20日。2012年4月27日,該組合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7年12月21日,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核準在第30類大米商品上注冊了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證明商標,該商標注冊有效期為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該商標注冊有效期現已續展至2027年12月20日。五常市大米協會制定了《“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使用申請程序、管理、保護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該管理規則,使用“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產品的生產地域范圍:五常市境內“C"字開口盆地以內,龍鳳山水庫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澆灌的水田。具體地域范圍是:溪浪河、拉林河流域至紅旗鄉西城以東、葦沙河以西,磨盤山以北,碩大戶山以南;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產品必須符合該管理規則規定的品質特征和加工標準;使用該證明商標,須向五常市大米協會提出申請并經審核批準。
2018年12月1日,北京瀚匯銘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經原告授權進行保全公證。該公司委托代理人霍麗莉向天津市南開公證處申請對其在網聯網上購買涉及侵權產品的行為進行公證。霍麗莉在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進入“真知碼”網站,點擊“碼上花”,進入首頁頁面……在公證員的監督下,霍麗莉使用其提供的手機安裝“碼上花”,登錄后輸入“五常大米”,點擊搜索,點擊相關商品,點擊立即購買……進入店鋪“戀尚生活館”,點擊企業資質,查看其營業執照信息。上述操作過程及內容代理人使用手機截屏,操作結束后將所截圖片導入公證處電腦并打印。2018年12月11日,代理人霍麗莉在公證處收到了快遞包裹一個,內有綠標五常稻花香大米(5kg)一袋,代理人點擊確認收貨,后公證人員對包裹內物品進行拍照封存。公證書顯示“碼上花”購物平臺開辦主體為被告真知碼公司,平臺中的店鋪“戀尚生活館”經營者為被告萬金公司。原告為此支付公證費600元、購物費175元。
當庭拆封上述公證購買的案涉侵權產品。產品為綠標五常稻花香大米(5kg)一袋。外包裝為米黃色,正中有“綠標”兩字,左側部分有“五常稻花香”字樣,具體形式為。下方有“廣東圣功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包裝后側有同樣的“綠標”兩字,左側部分有“五常稻花香”字樣,具體形式為。產品名稱:相好哥綠標稻花香,產地:黑龍江,出品商為廣東圣功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3日。被告圣功公司對涉案產品系其生產表示確認。
被告圣功公司提交與五常市盛多水稻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的購銷合同、大米采購申請單、付款回單,以證明被告圣功公司采購的大米原糧產地位于五常市。其中購銷合同并無具體的簽約日期,采購申請單及付款回單的日期均為2018年11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2.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萬元;3.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被告圣功公司是侵權商品的生產商,被告萬金公司是銷售商,被告真知碼公司是銷售平臺提供者,三被告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在賠償金額方面,原告主張被告圣功公司承擔12萬元,被告真知碼公司、被告萬金公司承擔6萬元,2萬元是合理支出。事實和理由:原告系第1607996號注冊商標“五常WUCHANG及圖"和第5789043號注冊商標“五常大米”的注冊人。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圖"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8年12月1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真知碼公司經營的“碼上花”APP上一家名為“戀尚生活館”的商鋪公證購買了大米一袋。該大米商品外包裝突出標注“五常稻花香”“出品商:廣東圣功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樣。原告認為,圣功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大米外包裝突出使用涉案商標“五常”標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萬金公司銷售上述商品,亦構成侵權。被告真知碼公司作為專業的購物平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客觀上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應構成共同侵權。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原告濫用訴權,惡意訴訟,人為增加訴累;原告代理人在網上四處搜索,尋找“所謂”侵權商品進行訴訟,動機不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立法宗旨,明顯是惡意破壞市場秩序,謀取非法利益。
二、被告完全不知道所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權。被告尊重原告的知識產權,但是被告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均未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主觀上并無過錯。
三、被告所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是有合法的產銷渠道,沒有侵權故意,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所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是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被告已提供了相關的證據予以佐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4條之規定,被告沒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賠償責任。商標侵權則需要有當事人的主觀故意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證據,并不能當然作為認定被告商標侵權的依據。
四、原告不能證明涉案產品構成商標侵權,涉案產品僅是使用了“五常稻花香”等文字而已,與商標侵權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涉案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的原產地及其他修飾文字,與原告注冊商標的文字存在雷同,顯然不足以認定為商標侵權;商標侵權應當以商標法嚴格定義為準。
五、原告訴請被告承擔損失賠償二十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僅為人民幣175元一袋,原告卻訴請被告承擔20萬元的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且與訛詐無異。松江方松律師綜上所述,被告均是合法經營實體,以誠信為原則,以合法合規為己任,誠實經營,從沒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所有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均來自正規渠道,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是涉案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原告對其依法取得的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證明商標是標示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標識,是否侵犯證明商標權利,應當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涉案注冊商標系證明商標,即證明大米的生產地域范圍為特定地域,該區域的土地、氣候等自然因素決定了該產區出產的大米具有《“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載明的特定品質。原告作為該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允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符合特定品質的大米包裝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而且不能禁止雖沒有向其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要求,但大米確出產于上述特定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同時,原告有權禁止他人在并非產于上述特定地域的大米包裝上標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法律責任。
從公證取得的大米外包裝袋顯示的信息看,涉案大米外包裝上突出標注“五常”字樣,并注明“產地黑龍江”,與第1607996號五常組合商標的文字部分相同,并與第5789043號“五常大米”證明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已構成商標近似,且與原告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0類大米商品為同類商品,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相關公眾會據此認為涉案大米系原產于五常大米特定產區。被告圣功公司雖然在其產品外包裝袋上標明“產地黑龍江”,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與涉案商品相互印證,也沒有證明其向涉案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提出了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申請并獲得授權,故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被告圣功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萬金公司作為大米銷售商,銷售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真知碼公司作為網絡購物APP的開辦者,不能認定其對每一個具體的侵權行為具有提供便利條件的故意,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真知碼公司與被告圣功公司、被告萬金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松江方松律師關于賠償數額,除公證費和公證時的消費支出外,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故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等因素酌情確定原告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因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圣功公司和被告萬金公司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應各自承擔侵權責任,其中被告圣功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100000元,被告萬金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0000元。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廣東圣功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廈門萬金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607996號注冊商標和第578904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東圣功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00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廈門萬金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000元;
四、駁回原告五常市大米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