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侵權復制品案(刑法第218條)
【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本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
(1)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2)銷售金額數額較大。這里的銷售,包括以零售、批發或者其他方式將商品予以有償轉讓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至于行為人是否知曉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冊商標不屬于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范圍。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購進并且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幫助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代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數額較大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數額巨大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一般侵權行為的界限。下列行為屬一般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
(1)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相關數額尚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
(2)不具有“明知”的主觀要件。
2、如何理解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明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
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的;
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三、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本罪是指違反專利管理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二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專利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專利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專利管理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牟取不法利益。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假冒專利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沒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沒有提交請求書、說明摘要和權利要求等文件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違反《專利法》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取得專利發明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仿造他人發明創造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以欺騙手法登記為專利權人、專利受讓人、專利許可證持有人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牟取個人利益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以自己的非法專利技術冒充他人的專利技術行為的證據;
(9)證明行為人情節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假冒專利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除此之外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本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人的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 中間價格計算。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和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著作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復制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是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3、主體是一般主體,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其目的是為牟取非法利益。以營利為目的是本罪主觀上的必備要件。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侵犯著作權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行行為的證據:①文字作品;②音樂作品;③電影作品;④電視作品;⑤錄像作品;⑥計算機軟件;⑦其他;
(2)證明行為人出版他人享在有出版權的圖書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作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特別嚴重情節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容易混淆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侵犯著作權罪與著作權糾紛的界限。如因職務作品、委托作品發生權屬爭議而擅自復制發行作品,即使最后確定著作權歸屬他人也不宜以犯罪論處;又如因使用作品在報酬上發生爭議也只能按著作權糾紛處理;
二是侵犯著作權罪與一般侵權行為的界限。首先,不屬于刑法列舉的四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次,雖屬四種侵權行為之一,但出于業務活動,教學科研等需要而非出于營利目的,即使大量復制發行并收取成本費也不構成犯罪;第三,違法所得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又無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應按一般的侵權行為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權論處。
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本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修改為:【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認定: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2、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但該損失數額低于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3、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4、明知商業秘密是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是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使用,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5、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
6、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銷售量減少的總數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系用于服務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而減少的合理利潤確定。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二)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商業秘密擁有的合法權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明知或應知前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為因工作或業務聯系而可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
4、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過失。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盜竊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2)證明為人以利誘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以脅迫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用以上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要求保密的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
(9)證明行為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行為的證據;
(10)證明行為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1、獨立多重發明。獨立開發、研制而獲取并使用或披露與他人商業秘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業秘密;
2、通過反向工程取得商業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過對市售產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研究和分析,從而得出其構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藝的行為;
3、為其他行業、專業領域所知悉,行為人通過公開渠道加以觀察、研究而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4、商業秘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除此之外,凡達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訴標準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六、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而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①營利;②破壞他人商標信譽;③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益。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使用未經注冊人許可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擅自制造、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和銷售擅自制造、偽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的證據:①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②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3)證明行為人情節嚴重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假冒注冊商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1)關于假冒商標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是否相同的問題。《刑法》中的“相同”不應當被理解為“完全相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的規定,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2)如何理解“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的規定,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3)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行為的區別。只要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無論是有償使用還是無償使用,都是合法使用。已經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被許可人使用不當的行為屬違反使用許可合同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七、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本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明知是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而銷售。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偽造他人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商標圖樣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無《注冊商標印刷證明》而擅自印制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有《注冊商標印刷證明》而擅自任意超量印刷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銷售偽造他人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擅自印刷、超量印刷商標標識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情節嚴重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情節特別嚴重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商標侵權,不構成本罪:
過失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過失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未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未注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訴標準的。上海刑事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