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是有權處置個人財產的,被繼承人可以簽訂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處置個人財產,訂立遺囑的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那么什么是遺囑執行人?下面由閔行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和分類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能夠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施行遺囑時,應該根據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執行本人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謝絕;若指定的遺囑施行工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則唯獨該人批準負擔遺囑施行的責任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施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許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宿疾、損失行動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許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款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二、遺囑執行人的作用和權利
遺囑執行人可以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整完成,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并且進行合理的避稅和最大限度地實現遺產的可分配額。
除遺囑中還有分外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不是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代理;
(五)調集全部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根據遺囑內容將遺產終究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消除種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為立遺囑人嚴峻激進有關的秘密直至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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