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時期,出租人是否以貿易用房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寓居屋宇承租人能否主張減免疫情期間的房屋租金?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浦東律師提醒您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承租屋宇用于謀劃,疫情或許疫情防控步伐致使承租人資金周轉艱苦或許業務支出顯然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類膠葛應起首疏導當事人商議調處解決。商議調處不成的,可聯系條約商定的租期及執行體式格局、屋宇實踐占領應用情形、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程度等綜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因出租人主動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導致承租人實際無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響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依據疫情防控請求,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歇工或許拖延罷工,由此致使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但其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及時向監理、業主方提交相應簽證單,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商店、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謀劃條約因為疫情防控步伐造成停業或者客流量明顯下降,承包人能否要求變更合同?
此類承包謀劃條約擁有顯然的營利性。當因采用疫情防控步伐造成歇業或許客流顯然減少時,給承包人造成的喪失明顯超越普通貿易危險的范疇,由此產生的糾紛,應積極促成當事人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承包人以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等為由請求減免相應承包期間的費用或請求變更相應合同內容的,應予支持。
疫情時期以顯然高于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如何認定合同效力?原則上應恭敬條約當事人意義自治。但當事人對疫情時期的基礎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干物質哄抬價錢,侵擾市場經濟秩序的,應認定該價錢條目有效。當事人基于訛詐、脅迫訂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對方危困狀態等致使合同顯失公平,對方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支持該撤銷請求。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訛詐手法,使對方在違抗實在意義的情況下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行訛詐行動,使一方在違抗實在意義的情況下實行的民事法令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許第三人以勒迫手法,使對方在違抗實在意義的情況下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應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況、不足判別才能等情況,以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浦東律師提醒大家,違背法令、行政法例的強制性劃定的民事法令行動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抗公序良俗的民事法令行為無效。中華國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以下不正當價錢行為:互相溝通,控制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