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機動車數量的增加,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案件也逐漸增多。近日,普陀知名律師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時,承保車輛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以原告在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報銷部分醫療費用為由,要求這部分費用不計入原告的損失。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在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報銷的費用是否應納入原告的損失范圍。
保險公司主張不應計入原告的損失,原因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的實際金額確定。保險公司聲稱,原告在醫療保險中報銷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支付,而不是原告實際支付,因此不是實際醫療費用。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不能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如果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計入原告損失,原告將重復賠償,侵權第三人將面臨重復賠償責任的問題。
第三,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不屬于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原告要么涉嫌保險欺詐,要么報銷的醫療費用不用于治療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如果是前者,原告不應因非法行為獲得利益。如果是后者,無疑不應計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法官解讀
普陀知名律師認為,保險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原因如下:
首先,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是根據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的實際金額來確定的。這句話是實際發生而不是實際支付,因此,具體由誰支付不影響賠償金額的確定,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原告受傷后醫療費用被告會預付部分,但被告預付費用將計入原告損失,只有在確定被告賠償責任后,才會減少,如果預付費用超過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原告應返還超出部分。
第二,原告反復賠償,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基于原告支付社會保障費用,原告承擔支付社會保障費用的義務享有報銷醫療費用的權利,被告不代表原告支付保費,無權享有報銷費用的利益,至于侵權人面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問題,補償前提是侵權第三人不支付或不能確定第三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享有補償權,不存在重復賠償責任。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三人應當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基本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因此,交通事故傷害引起的醫療費用確實不屬于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但是,即使原告謊報病情,在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報銷醫療費用,這也是原告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之間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不是賠償義務人和保險公司的免責理由。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的主張沒有依據,不應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在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也應計入原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