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職工在企業將支付五個保險,其中包括失業保險。根據《百度百科全書》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實施失業保險,向雇主、工人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收取資金,設立失業保險基金,為因失業而暫時失去生計的工人提供物質援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培訓、就業安置等方式為他們的再就業創造條件。普陀律師就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簡單來說,雇員繳付失業保險后,如果失業,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渡過失業后的一段艱難時期。那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什么呢?有多少人失業?然后,我將討論失業救濟問題,法律和法規。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失業保險基金申請失業救濟: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當事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的
(二)不愿意中斷就業的
(三)登記失業、有求職要求的。
1、法律第一款的意思是失業前必須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繳納滿一年的失業保險費嗎?以紹興市越城區為例。通過詢問當地人社局,這里的“用人單位”可以是紹興市越城區不同的用人單位,只要失業人員失業前在越城區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即可,這里的“一年”不需要連續,只要累計達到一年,中間可以間斷。
2、法條進行第二項提到的“非因本人自己意愿產生中斷學生就業”具體指哪些發展情況呢?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管理辦法》第4條:非因本人使用意愿中斷以及就業的是指下列工作人員:
(一)終止勞動服務合同的;
(二)被用人企業單位為了解除勞動關系合同的;
(三)被用人部門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經濟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政策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
那么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協商解除勞動產品合同內容是否也在此列呢?根據2011年6月29日出臺,2011年7月1日開始我國正式組織實施的《實施實現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特色社會責任保險法若干問題規定》(人力資本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學習意愿中斷就業主要包括具有下列情形:
(一)依照生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要求終止勞動教育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必須依照傳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解除勞動保障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方面提出有效解除勞動保護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結果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時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條件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由于本人完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各種情形。從該條第三項可以明顯看出,即便是協商解除,只要是針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能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失業人員可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和金額。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費滿一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因此,普陀律師提醒大家,申請失業救濟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每次重新就業和再失業都要重新計算繳款期限,申請失業救濟的人也可以領取24個月以上未支付的失業救濟金。至于每月申索失業金額,紹興現時的申索失業金額為每人每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