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也可依生活經驗,猥褻成立!上海刑事律師咨詢案例詳情:
田柏光是輝煌公司貨倉主管。
王儀琳是田柏光下屬,是勞務派遣員工。
2018年3月20日傍晚,王儀琳情緒激動向派遣公司反映,稱在輝煌公司遭到上司田柏光強行猥褻,隨后,派遣公司派員前往輝煌公司,陪同王儀琳本人及家人(包括王儀琳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輝煌公司人事部相關人員反映情況。坐下來不久,警察就到公司,并帶當事人回派出所做筆錄。
公安機關出具證明,2018年3月20日王儀琳撥打110報警稱當天15時55分許,被主管田柏光叫到廠內的—個雜物房猥褻。民警將田柏光帶回派出所審查,田柏光不承認有猥褻王儀琳的行為。派出所受理為王儀琳被猥褻案偵查(行政未破案件)。
2018年3月22日,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鑒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9點左右,王儀琳投訴田柏光該日下午16點左右對其進行性騷擾,目前警方介入調查中,鑒于該案件對公司造成極其惡劣影響,故解除與田柏光的勞動關系。
田柏光不服,申請仲裁。
仲裁委裁決公司向田柏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66761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提交了監控視頻(光盤)、視頻截圖、文字資料、犯案現場照片,擬證明田柏光對貨倉女員工王儀琳實施性騷擾行為,女員工王儀琳稱遭受田柏光猥褻及意圖強奸的現場確實為一間無人且密閉的小貨倉,且田柏光在工作上沒有必要帶王儀琳前往該貨倉的事實。
公司提交測謊鑒定申請書,請求對田柏光進行測謊。田柏光不同意測謊鑒定。
一審判決:公司主張田柏光猥褻女員工王儀琳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認定該事實成立
一審法院詢問田柏光沒有對王儀琳實施猥褻行為,王儀琳為何向派出所報案,田柏光對此回應稱因為王儀琳向田柏光借錢,聽聞王儀琳要離職,在見到王儀琳的時候就要求其返還借款,王儀琳拒絕返還,所以王儀琳很大可能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構陷田柏光,并主張田柏光向王儀琳的借款數額是微信轉賬110元、現金300元。
一審法院告知田柏光,是否堅持不做鑒定申請,田柏光表示不做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公司解除與田柏光的勞動關系是否違法,關鍵是判斷田柏光是否存在猥褻或性騷擾公司女員工王儀琳的行為。
其一,派遣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反映該公司派員前往輝煌公司,陪同王儀琳本人及家人(包括王儀琳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公司人事部相關人員反映情況;派出所的證明可以反映王儀琳事發后向派出所報警;以上證據可以印證事發當天,王儀琳告知家人及派遣公司被田柏光猥褻的情況,如田柏光不存在猥褻行為,則王儀琳置自身名譽、情侶關系和社會評價不顧,且甘冒報假案被追責風險,而告知家人、男朋友及報警的行為明顯有違正常人的行為習慣和社會一般常理。
其二,田柏光主張王儀琳為何向派出所報案的原因是王儀琳向田柏光借錢,田柏光聽聞王儀琳要離職就要求王儀琳返還借款,王儀琳拒絕返還,所以王儀琳為了逃避債務而構陷田柏光,但田柏光借給王儀琳的借款為400元,且事發后不久王儀琳即從田柏光處離職,為400元借款而勞師動眾構陷田柏光且放棄在田柏光處繼續工作的機會,明顯有違常理。
其三,田柏光主張王儀琳污蔑田柏光,但沒有證據證明,田柏光對此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者舉證雙方存在其他矛盾的證據,田柏光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四,公司提出進行測謊鑒定,田柏光本可以進行測謊鑒定以證自身清白,且測謊鑒定結果如果有利于田柏光將可能導致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后果,但田柏光一再拒絕進行測謊鑒定,明顯有違常理。
其五,民事案件實行高度蓋然性原則,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指法院基于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并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即便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也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該證明標準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更高程度的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故即便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顯示為行政未破案件,亦不影響本案民事訴訟中對相關事實的認定,故對公司的中止審理的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田柏光猥褻女員工王儀琳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較高可能性,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該事實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與田柏光的勞動關系是合法解雇,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法院判決如下:確認公司無需向田柏光支付經濟賠償金166761元。
提起上訴:冤枉啊!我沒有猥褻女下屬,純屬誣陷!
田柏光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一審判決僅以我沒有同意測謊為由,認定我對王儀琳實施了猥褻行為,違反了關于認定事實的證據規則。
因我剛找到新工作,不便請假,也不便讓新的用人單位知悉本案,故一審時沒有同意測謊鑒定。我在派出所的詢問中詳細陳述了當天事情的經過,在小貨倉內的時間只有約4分鐘,整個過程非常簡單。且測謊鑒定不可避免地對我的新工作產生影響,增加其訴訟成本,且測謊鑒定在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不屬于法定的證據形式。基于以上原因,我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測試。
2、是否存在猥褻的行為,是行政機關案件中公安機關處理的職能,一審在未有公安機關認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我存在猥褻行為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3、一審開庭時,我已經當庭展示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圖片,表明了借款一事。反而王儀琳在公安機關對其作詢問時,并未提及借錢一事,可見其存在不誠信的行為。王儀琳原計劃離職,正是因為聽說其要離職,我要求王儀琳還款,但其并未同意,并非王儀琳為400元借款而放棄工作機會。
4、我與王儀琳的溝通中從未涉及性的內容,我亦沒有違法犯罪的記錄。當時事實經過是,在2018年3月20日下午,倉管員因提前完成了工作任務,因此將多余的人力王儀琳調給我進行新的工作分配,我在帶王儀琳去原材料倉庫的路上,看到公司需要的塑膠藍色卡板,因此要求王儀琳協助搬運暫時放置在輔料倉,進入輔料倉后,我問王儀琳何時還錢,但王儀琳并無還錢的表示,因此我要求其出具借條,但其不同意,共計約2、3分鐘左右,王儀琳即離開了輔料倉。事后王儀琳與其男友一起過來威脅我,我從未與王儀琳有身體接觸。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決。
二審判決:雖然公安機關尚未作出定論,但該事件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公司據此解除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因王儀琳投訴田柏光對其進行性騷擾且公安機關對此介入進行調查,雖然公安機關對于田柏光是否存在猥褻或性騷擾公司女員工王儀琳的行為尚未作出定論,但該事件的發生必然對公司造成惡劣影響,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公司據此解除與田柏光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無不當,公司無需支付田柏光經濟賠償金。一審對此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田柏光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稱,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不顧日常生活經驗,憑空認定我對王儀琳實行性騷擾,無視王儀琳的虛假陳述。法院完全偏袒了公司一方,嚴重背離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公司應支付賠償金180400元。
高院裁定:一、二審法院認定田柏光存在猥褻女員工王儀琳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公司應否向田柏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主要是判斷田柏光是否存在猥褻或性騷擾公司女員工王儀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根據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派出所的證明等證據,并結合田柏光一再拒絕進行測謊鑒定和田柏光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事實的情況,一、二審法院認定公司主張田柏光猥褻女員工王儀琳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較高可能性,進而認定公司解除與田柏光的勞動關系并未違法,無需支付賠償金,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田柏光的再審申請。
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共同的地方有:
1、都屬于性侵類的犯罪;
2、都采取了強制的手段與方式,或是利用了被害人不知反抗、無法反抗或不能反抗之際進行的一種性侵害;
3、都違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4、都對被害人的肉體和精神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
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也存在較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有:
1、強奸罪的目的是要發生性關系,而強制猥褻罪的目的則是除發生性關系以外的為刺激性欲而采取的性侵手段。強制猥褻罪所采取的性侵手段五花八門,簡單來說,就是除直接發生性關系以外的所有性侵方式都屬于強制猥褻的范疇。
2、強奸罪僅限于男性對女性,而強制猥褻罪則不區分性別,可以是女性對男性,也可以是男性對男性。
3、強奸罪的主體只需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犯罪,而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則需要年滿16周歲,兩者的刑事責任年齡不同。
4、強奸罪侵犯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周歲幼女的身心健康權,而強制猥褻罪侵犯的的客體為人的性自由權,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由選擇權,對他人性的厭惡感、羞恥感等性權利。
5、強奸罪的量刑更重,一般情形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強制猥褻罪的一般情形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