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解答在我國公職人員的身份對案件的定性沒有影響。刑法中,非身份犯不存在“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說法。故意傷害罪為非身份犯,公職人員的身份不能構成從重或從輕的情節。打人至輕傷可處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打架致人輕傷的,要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對于民事賠償,處理的方式主要是有二個:由雙方協商進行賠償或通過法院訴訟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下面看一下相關事件
又出瞞報!整整3周!
16日,“河北武安鐵礦瞞報3人死亡事故”,被網友曝光。目前,有關部門已成立聯合核查組,依據報道線索開展事故核查工作。經初步核查顯示,媒體反映的情況屬實。
根據情況通報:武安鐵礦墜井事件實際遇難6人,并非網傳的3人;事件發生在2月24日,距今已過3周;而涉事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并未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讓人出奇憤怒的是,在互聯網時代,一起如此嚴重的礦難,居然就這樣捂了超20天時間。對此,長安君有三句話想說——
礦難瞞報,是對生命的褻瀆
發生礦難事故,本身已是不幸。更令人痛心的是,我們又一次在礦難的背后,看到了人禍的影子。涉事企業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如此欺瞞拖延、草菅人命,消耗的是礦工脫困生還的機會,放任的是悲劇的二次發生,其危害并不亞于礦難本身。
“時間就是生命”絕不是一句空話。
及時上報,目的就是讓有關部門能夠第一時間掌握事故真實情況、制定相應救援措施、調動專業人員設備,及時搶救生命、降低損失。只要有一分希望,都必須盡百倍努力。甚至可以說,每早一秒開展救援,就有可能多救回一條生命。同時,及時上報也更有利于現場調查取證,找出事故發生的癥結,舉一反三,警鐘長鳴,主動化解安全生產風險,防止不幸再次發生。
比悲劇更悲劇的事是,任由災難發展成人禍!
礦難瞞報,是對法律的漠視
瞞報如此之久,究竟是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毫無了解,還是明知有規定卻心存僥幸不去執行?答案顯而易見。
我國多條法律法規對礦難瞞報的態度,一向是“零容忍”——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要嚴格事故直報制度,對瞞報、謊報、漏報和遲報事故的單位、個人依法依規追責。
根據刑法規定,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在一道道紅線之下,卻有個別企業遇事總想僥幸“私了”,但現實沒有僥幸,也不允許僥幸。
2019年廣西南丹礦難瞞報后,多家涉事企業負責人獲刑,18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2020年山西晉中紫金煤業因蓄意瞞報,5名責任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還有不久前的山東棲霞金礦事故中,時任市委書記、市長被立案偵查,45人被問責。
一次次慘重的瞞報教訓歷歷在目,一次次嚴肅的處理結果態度鮮明——知法犯法,一定會付出更沉重的法律代價!
礦難瞞報,絕不能再而三!
礦難瞞報的悲劇,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禁讓人捫心自問:社會關注度不是不高、法律制度不是不完善,為什么還會有個別企業“鋌而走險”?
除了挖掘事故真相,我們恐怕更應反思,如何通過更密更實的監管,讓企業明白,極盡所能地掩蓋和隱瞞過錯,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終只能是自欺欺人,把窟窿捅得越來越大。
血的教訓接連不斷,事故報告不能單純依靠企業經營者、管理者的自覺主動。對于利益相關方,不能低估涉事方存在的僥幸心理,畢竟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唯有構筑更強有力的監管制度,徹底打消涉事企業的理僥幸心理,壓縮其瞞報空間,才不會再發生礦難消息還在路上的荒唐事件。
教訓已經一而再,絕不能再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