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解答被刑訊逼供以后我們應該怎么做
一、刑訊逼供罪的立案偵查部門是哪個?
刑訊逼供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刑訊逼供主要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通常出現于審訊過程中。
1、刑訊逼供過程中致人死亡的,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為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客觀特征,行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間接故意犯罪的主觀意圖,故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適用故意殺人罪。
2、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規定有從重處罰的情節,故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刑訊逼供犯罪行為,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訊逼供的證明
(一)證明標準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刑訊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證明,達到排他性的程度,對犯罪嫌疑人意圖逼取口供的證明,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現有證據能夠形成鎖鏈。
(二)舉證責任
在刑訊逼供案件中,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當“被害人”、證人提供初步的證據后,公安機關應當對訊問行為的合法性、客觀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推定他們受到刑訊逼供。
(三)對犯罪主體的證明
1、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明
證明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主要有戶籍證明、身份證等,只要以上有一證據查證屬實,即可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2、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認為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對涉案民警身份的證明
證明涉案民警身份的證據主要是工作證、警官證、任命書、證人證言,只要以上有一證據查證屬實,即可證明涉案民警的身份。
(四)對犯罪主客觀方面的證明
證明犯罪主客觀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驗檢查、調取監控資料、扣押書證、物證、鑒定、詢問被害人、訊問涉案民警、推定等。
1、勘驗檢查
(1)對訊問現場勘驗檢查,以證明是否安裝錄音錄像設備,錄音錄像設備是否正常使用;
(2)對訊問現場勘驗檢查,以證明是否存在與審訊無關的物品,扣押可能用來刑訊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鞭炮、老式電話機等。
2、扣押書證、物證
(1)扣押涉案民警的通信工具、調取通話清單、短信,以證明其如何掩蓋罪行;
(2)扣押審訊現場中可能被用于刑訊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老式電話機、辣椒水等物品,以證明犯罪手段;
(3)扣押犯罪嫌疑人進出看守所的體檢證明,以證明其身體是否健康;
(4)調取審訊筆錄,以查證審訊的持續時間、地點、參與人、筆錄是否完整、有無涂改、當事人是否簽字等情況,以證明訊問是否合法。
3、調取監控資料
(1)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規定在大要案中,訊問時必須錄音錄像,但偵查人員往往以各種理由不提供錄音錄像。所以,在必須錄音錄像的案件中,如果偵查機關不能提供完整的錄音錄像,推定存在刑訊逼供;
(2)調取犯罪嫌疑人進出看守所的監控資料,通過前后對比,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訊逼供。
被刑訊逼供的案例
我國的法治建設可以說是從無到有的,過去沒有任何的法律制度對公檢法機關的辦案權進行約束,也確實存在著部分刑訊逼供的案例。而現在,每一個訊問室都配備的有監控錄像,工作人員如果刑訊逼供的話,不僅會導致偵查工作的中斷,刑訊逼供的這種行為本來就是犯罪的。
7月22日,昆明官渡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刑訊逼供案,涉案人是官渡公安分局官渡派出所原代所長唐蕾。2018年11月,官渡派出所在抓獲涉嫌搶劫的團伙成員胡某后,時任派出所代所長的唐蕾,僅因嫌疑人額頭上繡有“天眼”紋身,便認為其涉嫌幫派。后胡某否認,卻被唐蕾用警用橡膠棍毆打雙腿,導致輕傷二級。
案件的離奇讓人質疑。僅因為嫌疑人額頭文有“天眼”文身,民警就對其大打出手,實施刑訊逼供,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也侵害了嫌疑人權利,違背了法治精神和社會文明。
我國多條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仍然經常發生,導致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為一些人在審訊過程中,急于求成,立功心切,追求政績,導致不擇手段。另一方面是一些執法者法制意識淡漠,法制素養缺失,缺乏對法制的敬畏,知法犯法,意圖采取暴力手段獲得證據。殊不知,這種依靠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不僅真實性存疑,也違反了相關規定。
本次事件就是這樣。發現“天眼”紋身,將其作為重點審訊對象,進行深入挖掘和調查訊問,并無不可,也是執法敏感性的體現,是負責任的做法,可是,調查和審訊卻建立在刑訊逼供的基礎上,缺乏對嫌疑人基本的尊重,將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常訴求拋諸腦后。筆者認為,類似的審訊需要注重方法和技巧,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采取措施進行審訊,通過多種教育、感化等多種合法手段,讓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違法犯罪行為,這樣才符合法制要求,怎能刑訊逼供,屈打成招?
刑訊逼供是封建司法特權的產物,與現代法治文明和法制精神格格不入,必須加以預防和遏制。一方面,提升審訊人員法制意識和文明素養,增強審訊技能,確保審訊的合法性和文明性;建立預防機制,從制度上和機制上消滅滋生刑訊逼供的土壤和環境。嚴格落實審訊規定,嚴格審訊程序,建立監控機制,實施審訊全程監控制度化,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確保審訊程序合法,過程透明,防止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確保口供真實,經得起法律檢驗。
另一方面,實施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具體而言,就是明確刑訊逼供獲取的有關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消除刑訊逼供的動機。面對刑訊逼供的指控,明確辦案人員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審訊合法。以此倒逼辦案人員主動接受監督,遏制刑訊逼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