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出于為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單位犯罪通常是出于為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正是這一目的使得單位犯罪區別于打著單位的旗號意在牟取私利的個人犯罪。所謂的非法利益,不僅包括所謀求的利益本身屬于非法的情況,也包括利益本身合法但采取非法手段獲得的情形。故意犯罪中,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意思往往是直接的、顯性的;過失犯罪中,單位成員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意思則經常是間接的、隱性的。在有些情況下,非出于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是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時,也可能構成單位犯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與私分罰沒財物罪,便屬此類單位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93條單位行賄罪;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第344條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