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與朋友飲酒后,發生交通事故,未及時送往醫院,不幸在朋友家中去世。近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判決酒局召集人對飲酒者的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40萬元。
那么上海場中路律師解釋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承擔責任呢?
如果在宴會上發生飲酒事故,共同飲酒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0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喝醉了,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勸他喝酒。
0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知道對方身體狀況,還是勸他喝酒誘發疾病。
03.不安全護送醉酒者。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將不會被送往醫院或安全送回家。
04.酒后駕車不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盡力勸阻,以免違反刑事責任。防止酒后駕駛也可以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案例:2020年3月的一天,福蔟娥邀請古爾魯、馮女士等朋友在家吃飯,大家都喝酒了。晚上9點左右,晚餐結束時,馮女士醉酒后堅持開車回家,福蔟娥坐在副駕駛的陪同下,古爾魯一起坐車回來。途中,馮女士駕一輛非法停靠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古爾魯受傷。經交警認定,馮女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拖拉機司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古爾魯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古爾魯站不起來,福蔟娥叫車帶古爾魯回家,打算明天送他回家。把古爾魯扶回家后,福蔟娥在發現古爾魯右胸有不明紅色痕跡,一直要喝水的情況下,沒有注意,把他放好后就離開了。不幸的是,古爾魯第二天在福蔟娥家中死亡。經鑒定,古爾魯飲酒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肝破裂出血,胃內容物反流吸入,導致急性呼吸和循環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損傷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古爾魯死后,家人未能就賠償事宜與各方達成協議,于是將馮女士、福蔟娥、拖拉機司機、拖拉機附屬公司、拖拉機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福蔟娥作為宴會的召集者,在得知馮女士堅持酒后駕車,沒有有效勸阻的情況下,也允許同樣醉酒的死者古爾魯乘坐馮女士駕駛的車輛,未能履行符合社會普遍價值的注意義務。此外,事故發生后,福蔟娥將古爾魯帶回臨時住所安置過程,其作為宴會召集人的義務一直延續,但仍未發現死者異常。綜上所述,福蔟娥應對古爾魯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馮女士酒后駕車,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刑事判決認定構成交通事故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拖拉機司機非法停車,交警認定司機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牽引車有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死者古爾魯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知道被告馮女士酒后駕車的危險時,仍然乘坐馮女士駕駛的車輛。他有疏忽和粗心的過失,這也是他死亡的原因之一適當減輕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上海場中路律師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各項賠償應由承保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保險按30%的比例賠償。如果仍有不足,馮女士和福蔟娥將分別按40%和20%的比例賠償。判決后,馮女士、福蔟娥、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