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在現(xiàn)實中具有很重大的意義,能夠幫助我們正確的區(qū)分哪些行為構成此罪,然后才能依法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但不少人并不清楚開設賭場罪是怎么認定的,接下來就讓楊浦區(qū)律師告訴大家吧。
一、開賭場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設立賭場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未經國家批準,發(fā)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種情況主要表現(xiàn)在,行為人以假公益彩票的名義發(fā)行彩票吸引投注,然后兌獎;或者行為人未經批準私自發(fā)行公益彩票以外的彩票,并按照公益彩票的運營模式銷售和兌獎。
行為人以公益彩票的名義自行設立賭博,操縱或者設立自己的投注站吸收賭博資金的,與開賭場基本相同,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二)設立賭場罪與賭博罪的界限;
如前所述,開設賭場在一定程度上亦屬于聚眾賭博的一種,由于其危害性影響較大,《刑法修正案(六)》將其單列成罪,并且通過設置了更高的法定刑幅度。區(qū)分研究兩者之間主要問題可以從以下我們幾個重要方面需要進行分析考察:
(1)賭博場所為誰所控制。本罪中開設的賭場時代要求為開設者所控制,至于可以直接進行控制系統(tǒng)還是一個間接成本控制企業(yè)在所不問;而聚眾賭博中不要求自己賭博場所為行為人所控制。
(2)賭博場所是否具有穩(wěn)定性。這種犯罪要求賭場具有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在一定范圍內不具體為大多數(shù)人所知;
(3)參賭人員是否固定。本罪的參與者不特定;但在聚眾賭博中,參賭者往往是固定的,演員也很熟悉。
(4)行為人通過對于網絡賭博場所以及是否可以進行企業(yè)經營風險管理。本罪中要求行為人對賭場予以我們一定形式上的經營成本管理,如設定賭博方式、兌換籌碼、結算賭資等;而聚眾賭博游戲活動內容并不符合要求行為人對賭博場所需要進行信息管理和控制,盡管在有些工作情況下行為人也提供賭具、籌碼等設備,但是由于這些在組織性上或者對賭博活動的管理程度上要遠遠不能低于開設賭場行為。
二、開館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根據(jù)企業(yè)最高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大量資金、計算機信息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經濟幫助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開賭場罪通常是多人參與的。 在多人共謀開賭場的情況下,確定行為人為本罪的共犯沒有問題。 對于大型賭場,往往需要聘請相關人員從事賭客運輸、觀風、拍照、芯片交換、結算資金等輔助活動。 那么,這些人員是否可以作為共犯受到懲罰? 因此,應根據(jù)行為人所從事的具體活動類型進行分析:一是行為人僅從事服務工作,如送茶、倒水、清洗、清洗等,不應視為本罪的共犯。 第二,那些知道自己從事賭場活動的員工,比如接送賭客、觀看賭客、打牌、交換籌碼和結算資金。 按照賭場收入分配紅利或者領取較高固定工資,或者長期從事上述工作的,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開設賭場罪的法律知識并不止這點,要是你還有這方面的法律疑問需要解決的,建議你直接咨詢楊浦區(qū)律師,我們會根據(jù)你的具體情況幫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