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通常持續多長時間?
上海知名刑辯律師答拘役最長37天,最短3天。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交批準申請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重大犯罪嫌疑人在逃、多次或者集體犯罪的,申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行政機關可以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學生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管理機關人員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工作情況沒有及時通知我們人民檢察院。對于社會需要教師繼續提高偵查,并且能夠符合我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環境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如何規定拘役的法律程序?
(1)拘留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拘留申請報告》,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明》。 請求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辦案人員提出,由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審查,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局,由公安局執行。
(2)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行政部門有權使用強制手段,包括使用約束手段。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管理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人員應當積極予以支持配合。
(3)拘留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者需要被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后三天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批。有特殊情況,申請審批時間可以延長1至四天。重大犯罪、多次或者團伙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未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逮捕。調查需要繼續進行,滿足保釋候審或者居住監視條件的,依法保釋候審或者居住監視。
上海知名刑辯律師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拘留嫌疑人員的拘留期一般為14天,對轉移、再犯、組團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拘留期為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