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記錄陶涉嫌故意殺人的合議庭和審判長張海波分別記錄集體二等功和個人二等功。
《決定》指出,面對輿論壓力和被害人親屬辱罵威脅,合議庭始終堅持從無犯罪、證據判決原則、證據規則綜合運用、日常經驗邏輯等方法,嚴格認真審查判斷整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杜絕錯誤案件的發生,維護司法權威。
13次訊問,9次承認殺人,4次無罪辯護
2011年4月6日上午6時30分左右,陶某和情人冉某在遵義市湄潭縣一住所夜宿時被殺。后來,公安機關在湄潭縣車站逮捕了陶某。所有證據顯示,陶某涉嫌重大作案。
在公安機關對陶某的13次訊問中,她在其中9次作出有罪情殺供述,在其余4次作出小偷入室盜竊殺人無罪辯護。
審判長張海波收到案件后,立即組織了合議庭前會議,討論了案件的動機和相關證據。為了更清楚案件,合議庭盡快檢查了現場。
在檢查現場時,合議庭發現了許多疑問,如:房子周圍是濺血,這意味著打斗,但薄陶和強壯的冉波無法競爭;犯罪現場和犯罪后的相關證據證明陶沒有時間和條件洗衣服,除了靴子上的血,內外衣服沒有血,與他的有罪供詞近距離刺殺不一致。
與此同時,陶的上海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雖然當時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只有指導性文件,但合議庭仍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以落實證據判決原則。
壓力巨大之下做出無罪判決
2012年3月23日,陶故意殺人案在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開庭。在審判現場,控方和辯方就陶的有罪供述能否成為證據、死者傷口的形成、兇器上的血跡、指紋、是否有第三人等爭議點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經過四個小時的審判,法院宣布,由于案件重大,判決將被推遲。
由于案情重大,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兩次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此案:
案發前,陶某應冉某波電話邀請,從龍里趕往思南,與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當晚,他沒有和朋友吵架。半夜醒來后,陶某因情生恨,臨時殺人,殺人動機牽強;如果陶某因其他原因預謀殺害冉某波,不應在案發前與冉某波等五人公開吃飯;案發當晚,冉某波和陶某住的房屋門鎖被毀,為第三人入室提供條件;
上海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根據現場檢查、尸檢報告和現場血液分布動態,現場發生了斗爭,但陶和冉波力量差距很大,不應形成這樣的犯罪現場,如果陶和冉波斗爭太近,不能解釋為什么陶沒有冉波血;視頻監控顯示,事發后,陶某的衣服不整齊地從小區慌亂離開,并分別告訴姐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張某,冉某波被入室盜竊小偷殺害,各種表現不像剛殺人并消除作案痕跡后的狀態;陶在逃離現場時沒有拿走兇器,而是拿走了手提包和受害者的皮外套,這是不合理的,陶在無罪辯護中說包和皮外套被小偷拿走,公安機關沒有找到包和受害者皮外套相互確認;
4月6日12時,湄潭縣公安局檢查現場后,被害人親屬將被害人尸體運至殯儀館。犯罪現場實際被破壞,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犯罪的可能性;陶有罪供述稱兇器在沙發上,但據受害者家屬回憶,從未見過羊角刀,普通家庭一般很少出現羊角刀,經檢測,羊角刀沒有陶指紋,直接證據不能指向陶。
合議庭認為,該案存在諸多疑問,無法合理解釋。不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陶某作案,現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
綜上所述,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指控不成立,應當宣告無罪。2013年3月25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布陶無罪。張海波現在還記得,在法庭上,被害人的親屬在作出無罪判決時不斷咒罵。
一年后,真兇終于浮出水面
案件轉機發生在2014年。2月,在湄潭縣看守所,在押人員婁某向警方反映,與同一監獄的李某在與他聊天時透露,李某曾在湄江鎮求是園社區殺人。當時,李某因不服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搶劫、強奸、故意殺人案作出的判決,上訴后正在等待二審判決,與婁某拘留在同一監獄。
了解情況后,公安機關立即訊問了李某。經訊問,李某承認,2011年4月6日凌晨2時許,他在湄江鎮攜帶一把羊角刀,前往花園社區。他發現一對男女進入了一棟沒有門鎖的房子,于是走到屋頂休息,決定等他們入睡后再盜竊。在盜竊和搶劫過程中,男子被殺,然后逃離現場。
隨后,公安機關在李某遺棄的電動摩托車后備箱中發現了冉某波的失蹤皮外套。同時,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在兇器羊角刀刃部檢測到死者冉某波和嫌疑人李某的基因。
2015年12月21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盜竊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沒收全部個人財產。2018年7月,李某被判處死刑。
貴州高等法院認為,遵義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加強了人權保護、程序公正、證據判決的概念,不放過任何懷疑,在嚴格證據制度的基礎上,作出公平判決,最終使無辜者免于刑事調查,使正義得以突出,值得省法院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