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唆犯?上海請刑事律師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教唆對象
關于教唆對象,存在兩種觀點:
極端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為條件)認為,教唆對象必須是有責任的人;
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條件,不以正犯具備有責性為前提)認為,教唆對象可以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但必須是有一定規范意識的人,否則成立間接正犯(如教唆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規范意識的人犯罪)。
教唆對象必須特定,但不限于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由于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
2、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不等于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如果威脅、強迫導致被教唆者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
按照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對正犯故意具有從屬性,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不能犯,則不問教唆者的故意內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未遂犯,則需要判斷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上海請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