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專業(yè)律師事務所 實踐中,個體行為的犯罪中止不難認定,但是,該行為如果發(fā)生在內部關系錯綜復雜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值得探索-關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認定標準,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先后出現了五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共同犯罪行為具有整體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個共同犯罪是否最后達到完成狀態(tài)來確定。個別共犯意圖中止犯罪,必須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時,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fā)生。
第二種觀點認為,共同犯罪行為雖具有整體性特征,但實際上是由每個共犯的獨立行為組合而成的。其中個別共犯自動停止自己的犯罪,就與共同犯罪完全脫離了聯系,同其他共犯的行為就不再有任何關聯,因此,其自動停止犯罪就應被視為犯罪中止。
第三種觀點認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為人力所能及的范圍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繼續(xù)實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無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種觀點認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斷自己以前的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
第五種觀點認為,判斷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標準是中止者必須使自己的行為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解體,或中止者的中止行為必須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為已對共同犯罪行為所形成的原因力。
我們認為,對于共同犯罪行為而言,一方面,它并不是各個共犯行為的簡單相加,而是表現為各個共犯行為有機聯系的整體,因此不能認為其中某個共犯只要消極停止犯罪就可使自己脫離共同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另一方面,盡管共同犯罪行為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但這種有機聯系在共同犯罪內部則表現為各個共犯行為的互相利用、互相依賴、相輔相成的關系,如果某個共犯出于中止的意圖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的行為繼續(xù)實施犯罪,則無疑使這種關系中斷或消除,也就避免了該共犯的先前行為繼續(xù)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其中止行為應視為犯罪中止。并非共同犯罪行為一經形成,某個共犯要中止犯罪不僅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xù)實施犯罪,而且也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在未利用其先前行為而繼續(xù)實施犯罪時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第一、二種觀點都有失偏頗。再進一步分析,共同犯罪中個別共犯并不僅限于其自動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xù)實施犯罪。在其未能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xù)犯罪或他和其他共犯一起將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而危害結果發(fā)生之前,該共犯只要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種觀點所說的切斷中止者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第五種觀點所說的中止者使自己的先前行為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解體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為已經對共同犯罪行為所形成的原因力,既未能確切直觀地揭示中止者先前行為與其他共犯先前行為之間互相利用、互相依賴的內在聯系,從其所說的標準中也未能明確地反映出中止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而成立犯罪中止的情況,因而也不夠妥當。至于第三種觀點所說的“除主犯外應以行為人力所能及為限”本身即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內涵要求不相一致。因此,我們主張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為人自動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xù)實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為標準。
解決了上述兩個問題,本題所舉事例便可解決,因事例中對乙自動放棄犯罪的具體表現未描述,單純的送醫(yī)行為理論上講與其說是自動放棄犯罪的行為,不如說是一種悔罪、行為后挽回的行為。因無法判斷乙是否為故意殺人實行者,故分兩種情況分析:
1、乙作為共同犯罪人,如果其不是實行者,那么其僅自動放棄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出現,根本不能成立中止,犯罪最終處于何種形態(tài),只能根據實行者將共犯行為實施到何程度來認定。此種情況下,所舉事例中被害人被殺死,顯然此共同犯罪既遂。無所謂中止。
2、乙作為共同犯罪人,如果其是實行者,其自動放棄了犯罪(不知其是否真的有確實的放棄行為),那么加害行為即是由另一共犯甲實施的,此時乙有自動放棄犯罪并且送醫(yī)的行為,但被害人最終還是死亡了,共同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完備已屬既遂,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共同犯罪人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乙的行為不構成中止。
所以,共同犯罪中,在還有其他共犯人實行犯罪的情況下,上海刑事專業(yè)律師事務所 某一共犯人必須在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的同時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才能成立中止。否則就只能看實行共犯將犯罪進行到何種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