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一般情況在官員和事業單位中的高層容易發生,根據法律規定也是要進行處罰的。那2022貪污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接下來由崇明律師為您講解。
法律關于貪污的規定
一、概念及其構成
貪污罪,是指國度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既侵犯了大眾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度構造、國有企業奇跡單元的失常舉止以及職務的清廉性,但主如果侵犯了職務的清廉性。在國有公司、企業中,擁有國度事情職員身份的人,陵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屬于信犯了大眾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股和中外分工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多數占控股位置或主導位置,其財富仍可視為大眾財富,即使不占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于侵犯公共財杉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法對象是大眾財物或非國有單元財物,此中,當然的國度事情職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工具,是大眾財物;擬定的國度事情職員中的受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托付治理、謀劃國有財富的職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工具,是大眾(國有)財物;在國有單元處置公務的職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富;受國有單元委派到非國有單元處置公務的職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工具,是國有或非國有單元財物;溝通、伙同國度事情職員或受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和國民整體托付治理、謀劃國有財富的職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工具,既可所以大眾財物,也可所以國有財富。是以,普通來講,貪污罪的對象是大眾財物或非國有單元財物。以來是,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資體現白工具有:一是大眾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元的財物。依據本法第91條劃定,大眾財物分為兩類:其一,當然的大眾財物。包孕:國有財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富以及用于扶貧和其余公益奇跡的社會捐助或許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中,國有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指集體經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屬于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是指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慈善性質的款物;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其中,根據本法第92條的規定,私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于公民個人,但是由于它們處于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此外,依本法第171條第2款的劃定,非國有單元的財物,是指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元和社會整體所有的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應用職務之便,陵犯、盜取、騙取或許以其他手法非法占領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于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征。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是指行為人應用其職責范圍內主管、經手、治理大眾財富的權柄所構成的方便前提,假借施行職務的方式非法占領大眾財物,而不是因事情瓜葛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便利前提,如因事情瓜葛而熟悉作案環境,憑仗事情職員身份收支某些構造、單元的便利等。所謂主管,是指擁有調撥、轉移、應用或許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例如廠長、經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所謂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所謂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例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為人如果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法多種多樣,但歸結起來不外乎是采用陵犯、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陵犯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治理或經手的大眾財物非法轉歸本人或別人所有的行動。歸納綜合起來陵犯的要領主要有三種:一是將本人治理或經手的大眾財物加以藏匿、截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領取的不支付,應入賬的不入賬。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證據為私有。
盜取財物,是指行為人應用職務之便,采用隱秘盜取的體式格局,將本人治理的大眾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應用職務之便,采用虛擬究竟或瞞哄本相的要領,非法占領大眾財物的行動。比方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余要領,是指除了陵犯、偷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表里溝通,迂回貪污。即國度事情人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表里溝通,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本錢。
(3)應用背工非法占領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置貨色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背工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4)應用條約非法占領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置貨色、傾銷產物等經濟舉止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直接貪污。如國度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
(6)占領應交單元的勞務收入。
(7)應用新技術手法舉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方便,應用新的科技手法舉行貪污的行動。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危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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