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a在與被告沈a簽訂買賣合同時,其代原告簽名的依據是××省××市××公證處于2008年10月31日出具的(××)××證內民字第××號公證書。2010年6月10日,××省××市××公證處出具《復查決定書》一份,明確撤銷(××)××證內民字第××號公證書。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2009年2月17日,被告陳a出具《收據》一份,言明自己收到沈a購房支付首付款34萬元。被告沈a的還貸信用卡在一個被告陳a處,被告陳a歸還了二筆貸款。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申阿澄清了以下事實: 在購房時,申阿沒有到現場視察有關房屋,也沒有歸還貸款。首付是用現金支付的,其余的20,000元沒有支付。
另查明,涉案企業房屋原系原告與被告陳a于2002年3月24日共同進行購買,并于2005年4月9日取得了一些涉案公司房屋的產權證。
本院學生認為,本案中首先要進行確認被告沈a在購房服務過程中我們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第一、從被告沈a在庭審中的陳述教學內容方面來看,被告沈a雖提供了首付款的收據,但被告沈a在庭審過程中一會兒他們認為企業支付的是現金,一會兒老師認為其通過轉賬支付的,且在庭審中認為其尚有2萬元的房款未付,但提供的收據金額情況卻是34萬元,被告沈a的陳述具有明顯發展存在一些矛盾,且該收據是從銀行信息保存的檔案中復印而來,因此人們有理由相信該收據管理是為了提高貸款而書寫,而并不是一個被告陳a收到相關款項后出具的;
第二、被告沈a在購房時沒有到現場人員查看所有房屋,該行為方式顯然已經不符合社會正常購房人的心態;
第三、被告沈a雖通過網絡銀行不良貸款公司購房,但在中國貸款后卻將還貸卡交給了被告陳a,而自己學習卻不需要歸還資金貸款,因此教師可以得到確認該貸款是由被告陳a使用并負責歸還的;
第四、合同中約定了交房的時間,但被告沈a卻以找不到被告陳a為由而長時間不要求作為被告陳a交房,該行為對于不符合國家一般購房人的心理。
綜合分析上述各種理由,被告沈a并非涉案房屋的善意受讓人。雖然不是被告陳a持有原告的公證委托書與被告沈a簽訂了《上海市城市房地產市場買賣雙方合同》,但由于陳a據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公證法律文書被撤銷,因此如果被告陳a處分原告的產權價值份額屬無權處分,現由于這些原告能夠通過行政訴訟活動形式比較明確其不追認被告陳a出售房屋的行為,且被告陳a出售房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研究取得成功貸款后用于歸還其個人信用借款,故兩被告之間簽訂的就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的買賣經濟合同應屬無效。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一、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陳與被告人陳以原告人趙的名義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二、被告沈a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趙a及被告陳a將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產權恢復至原告趙a及被告陳a名下。
案件受理費減半時間收取計6,9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1,900元,由被告沈a及被告陳a各半負擔;司法進行鑒定費3,900元,由被告沈a及被告陳a各半負擔。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向法院提起上訴,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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