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糾紛律師先來解釋一下什么是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抵押是物的一種擔保方式,簡言之,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某一項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但仍產持有抵押財產,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以這項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優先受償。那么,抵押權如何設立?
抵押權如何設立?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ㄒ唬┍粨鶛嗟姆N類和數額;
?。ǘ﹤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ㄈ┑盅贺敭a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雖然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書面訂立,口頭約定是不行的,但是,假如抵押人做出了履行口頭約定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抵押合同成立,比如:債務到期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抵押合同也成立。
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權種類有哪些?
一、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二、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三、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于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四、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并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
五、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采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稉7ā返?4條規定,抵押人可將其合法財產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稱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上海專業債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