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夫妻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發生的債務,或者為維持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發生的業務活動。上海婚姻財產糾紛律師解述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唯一法律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必須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
案情簡介
趙三開了一家皮鞋廠。2021年9月,皮鞋廠陷入困境。為了實現營業額,趙三向王五借了30萬元,并開了一張借據。貸款到達后,趙三用18萬元支付違約金,12萬元支付違約金。然而,在約定的還款日期,趙三無法償還貸款。經過幾次催促,趙三因各種原因推遲了還款。在絕望中,王五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趙三償還剩余的28萬元和利息,并要求趙三的前妻小成和皮鞋廠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趙三和王五之間的貸款關系是合法有效的,趙三應該履行償還貸款和利息的義務。關于趙三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廠是否應該承擔本案所涉及的債務共同償還責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也包括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趙三以個人名義從王五那里借錢,但所有的貸款都用于公司的經營需要,趙三是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公司經營取得的財產屬于家庭生活收入的來源。他和他的妻子小程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達成協議,屬于各自的財產,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涉及的貸款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本案的貸款關系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可以確定案件中涉及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小程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趙三的貸款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建立了一個獨資公司,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貸款人建立私人貸款合同關系的名義個人,和貸款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也就是說,公司是實際的債權人和共同的債權人,所涉貸款應依法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最終,桐廬法院判決:趙三、小程及皮鞋廠將王五借款28萬余元,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相應利息。
法條鏈接
民法第一百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署的債務或丈夫和妻子的事后批準,以及債務的丈夫和妻子的日常生活需要在婚姻關系生活需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以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擔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上海婚姻財產糾紛律師講到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