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許多夫妻分居的現象,許多夫妻在分居期間開始準備離婚,如財產轉移。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居期間的收入當離婚時如何分割呢?答案會隨之而來。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為您詳細介紹。
一、分居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對于夫妻所共同需要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面對死亡教育或者通過離婚問題之前我們這段學習時間,這期間夫妻個人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管理財產。夫妻對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通過分析上述的解釋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取決于企業三個重要因素:一是婚姻法規定;二是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三是夫妻的約定。因此,可以這么說,在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對財產問題沒有一個特殊約定,那么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我們來談談“分居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財產共同體?” 首先,分居不影響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在分居期間,婚姻關系仍然合法。夫妻雙方的婚姻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分居不影響婚姻關系,婚姻法沒有規定分居期間的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居期間的收入被推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最后,如果夫妻已經就婚姻財產達成協議,則執行協議;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則分居期間的收入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總結發展起來,“分居期間的收入水平是否可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回答是:如果夫妻之間沒有一個約定婚后財產屬于自己個人信息財產,或者企業沒有約定分居期間的收入屬于我們個人財產,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國家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期間的收入如何劃分?
離婚財產的分割可以是協議分割,也可以是訴訟分割。分居期間屬于夫妻的財產,未經特別約定的,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分割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也可以選擇訴訟分割,法院將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后或分居期間的財產有特別約定,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不能分割。但是,夫妻可以協議分割。
在日常學習生活中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卻碰到很多人都是為了能夠達到多占財產的目的,采用種種技術手段來毀損共同進行財產。那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一方毀損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怎么辦呢?具體情況來說,一方毀損夫妻之間共同財產該如何有效解決呢?
三、一方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1、處理一方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首先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具體來說:
(1)工資及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益
(4)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具有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
2、處理配偶一方毀壞財產的措施: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一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發現一方毀損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離婚后,發現自己一方離婚前毀損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的,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并且我們可以根據請求多分財產。
四、一人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隱瞞、轉讓、買賣、損害、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益。
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目前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進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或偽造企業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之間共同提高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關系共同實現財產或偽造公司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這些行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經濟財產。
因此,一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向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申請減分或者不予分配。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認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后,對方發現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以借債侵占他人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一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后發現一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